正在安徽等省试点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这次农村税费改革是对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利益关系的一次重大调整,其根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
人民公社时期,农民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所得为集体所有。生产队按年收益不超过3%的比例向人民公社上交“管理费”,农民不直接承担社会负担。
80年代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除按土地上交定购粮外,基本没有其它社会负担。但许多地方的农村道路等公共事业无力开展,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向农民收费。到80年中期,农民负担问题开始成为农村热点和难点问题。
1985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向农民乱派款、乱收费的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加控制“集资”、“赞助”、“捐献”活动,更不准摊派指标。
199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限额比例,村提留、乡统筹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5%。这是“大包干”后第一次以法规形式确立农户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利益关系。
整个90年代,党中央、国务院几乎每年都就减轻农民负担问题提出要求,各种监管措施也越来越严格。但农民负担重问题仍然是影响农村经济健康运行和农村稳定的一个顽症,一些地方因此出现农民上访,甚至酿出恶性事件。在治理过程中,各方面逐渐认识到,农民负担重问题实际上是农村各种深层次矛盾的集中反映,根治这一问题必须从制度创新上着手,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就是这种尝试。
1994年,安徽省率先在太和县实行以“税费合并、折实征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1996年,内容大体相似的农村税费制度改革试点又扩大到安徽、河北等7个农业大省近50个县(市)。
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朱基总理进一步强调,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抓紧制订并实施农村“费改税”方案。这标志着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由过去的制度建设、断然措施、例行检查等治标性措施逐渐过渡到税费制度的改革上来。
200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决定在安徽全省和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选择少数县(市)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和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办法。
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涉及农民的政府性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改革实施一年,安徽省农民负担总额减少16.9亿元,人均负担减幅达31%。新华社记者徐金平陈先发(新华社合肥2月1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