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卓振沅等7人,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间,在广东的陆丰、普宁等地,大肆进行印制假人民币的犯罪活动,印制假币总额达六亿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向广东省高院上诉,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同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强调指出,广东汕尾特大假币案,是建国以来最大的伪造假币案,也是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最重、打击力度最大的案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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