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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源”违反《劳动法》
[2月4日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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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

  “金源”违反《劳动法》

  六名大学生提交辞职报告、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违法呢?记者听取了为学生们提供法律援助的山东天润律师事务所王琳、杨秋琴律师的“一家之言”。两位律师认为,按照六名大学生与“金源”签定的劳动合同约定,学生们在试用期满后,“金源”应按合同每月发放不低于656元的工资,但“金源”在学生们试用期满后,没有按合同要求兑现,因此学生们的行为符合《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金源”公司以学生的青岛市身份证未办理下来为由,不给他们缴纳《劳动法》规定的各种保险金,这种做法也是违法的。青劳[1995]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缴纳保险金的条件为从业人员花名册和劳动合同书,缴纳时间从招收从业人员之日起。”仅凭此两条,“金源”就站不住脚。

  两位律师告诉记者,近几年,他们受理类似案子每年都在增长,通过这些案子,他们发现,有些大学生对《劳动法》等一些涉及就业的政策法规缺乏了解,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该如何做,正确的做法是向劳动部门反映或求助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