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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里糊涂被强制戒毒
小夫妻告赢公安局
(2/2 12:52)
本报郑州消息近日,河南省新蔡法院审结一起原告胡玉丽、吴文宏诉被告临泉县公安局不服强制戒毒案,判决撤销被告对二原告的强制戒毒决定,责令被告赔偿给二原告造成的损失8340元,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恢复名誉。

  去年3月20日上午,胡玉丽和丈夫吴文宏欲往河南省平舆县和店集了解卫生纸小包装机情况。途经安徽省临泉县庙岔镇,见有物交会,便下车住在该镇武场营武西村吴文宏的同学张文化家。3月21日凌晨,恰逢临泉县公安局集中统一行动,准备抓捕吸毒人员张文化等人。当公安人员到张文化家时,只有其妻陈新荣及胡玉丽、吴文宏夫妻。在公安人员询问时,胡玉丽、吴文宏二人神情慌张,遂怀疑二人涉嫌吸毒,便把二人口头传唤到庙岔镇派出所。后对吴文宏、胡玉丽尿液取样。经尿液检测,认为二人尿液中含有吗啡成分。但问吴文宏、胡玉丽,二人均否认吸毒。临泉县公安局并未理会二人的否认,即于3月21日对二原告作出强制戒毒决定书,分别决定对胡玉丽、吴文宏强制戒毒三个月。之后胡玉丽被关押92天,交纳戒毒费3000元,其他费用90元;吴文宏被关押13天,交纳戒毒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临泉县公安局在原告胡玉丽、吴文宏夫妻二人不承认吸毒,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吸毒情况下,未按规定进行复检和进一步调查取证,仅凭尿液检测报告单(且没有证据证明检测人员具有检测资格),即对二原告进行强制戒毒,属于主要证据不足。故二原告请求撤销被告对其强制戒毒决定书及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的理由充足,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