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撞人致伤后非但不积极支付医疗费,反而想方设法企图减少赔偿数额,近日范某和某房地产有限公司被69岁的伤者王某告上了法庭。市南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王某共得到134185.3元的巨额赔偿金。
1999年12月17日,家住青岛市天台路的王某在宁夏路横穿马路时,被范某开车撞倒,造成凹陷性颅骨骨折,且左侧肢体瘫痪,不能自理。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南大队认定,该事故范某应负全部责任。由于王某在海军401医院治疗期间有40天没在医院住,范某拒不负担这期间的护理费。于是王某将范某和其车辆的挂靠单位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市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范某在驾车行驶中将王某撞倒致伤,已经交警部门确认,范某应承担全部事故责任。王某在401医院住院期间,有40天没住在医院,但医院照样结算,因这段时间是医院装修,王某并未真正出院,只是回家居住治疗,王某年老、伤重,应给予赔偿,由范某承担赔偿责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记者于波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