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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工商局规定:家里不能开公司
羊城小老板“炸锅”
[1月23日 1:37]

林炜

本报广州讯1月19日,原本想在新春之际让新公司开张大吉的叶先生,一纸诉状将广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公堂。

  令叶先生在春节的喜庆气氛中大动肝火的,是广州市工商局在2000年底下发的那份《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规定,凡没有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违章建筑及产权证注明用途为住宅的房,一律不准发照。已经在住宅等非商业写字楼登记注册的企业,必须在2001年1月开始的年度年审时,办理变更企业法定地址的手续,并把企业的经营场所迁到注明为商业用途的写字楼。因此叶先生的公司不能拿到营业执照。

  自去年底以来,和叶先生相似的、到工商部门办理年审或注册新的公司时遭到拒绝的企业,在广州还有不少。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字,广州在册的企业中,有70%左右的注册地址是住宅。这些公司大多数因为企业太小或处于创业阶段,花不起高昂的写字楼租金而无法进入富丽堂皇的写字楼。广州市工商局“住宅不得商用”的通知就在广州众多租不起写字楼的中小企业中炸开了锅。他们纷纷质疑政府部门:“是否如果他们租不起写字楼,公司就得宣布破产或被迫停业?”

  更有人怀疑这一政策的合法性,“我们公司是依法登记成立的,《公司法》规定登记公司的条件之一是有固定场所,难道住宅楼就不是固定场所?”(林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