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3名市民状告规划局侵害其优美环境权一案(本报曾连续报道),昨天在市南法院宣判。经过审理,市南法院一审驳回市民的诉讼请求。
去年10月20日,市民杜文、慕米良和钟建立向市南法院提起行政起诉。他们在起诉状中称,澳门路7号地块,紧邻青岛市的标志性建筑音乐广场,在此位置上建设住宅,不仅破坏了海滨风景,也违反了市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2号议案及市政府青政发(1999)130号文件关于“严禁破坏风景区的自然景观,自海岸线到陆域200米范围内禁止审批建设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含办公楼)及宾馆、饭店等建筑”的规定,并侵害了原告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此要求判令被告规划局撤销其批准建立住宅区的行政行为。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优美环境权。目前我国虽然有了环境立法,但公民环境权作为一项具体权利,尚没有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承认,难以得到保护。与原告讼争的环境权相关的问题是被告的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否合理不在法院对其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此外,被告规划局的规划许可行为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被告在建设单位未附具规划设计附图的情况下,向其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有关规定,但不足以以该点瑕疵撤销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市南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名市民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记者胡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