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收受返利和回扣、挪用企业现金和商品、对自己的“关系”高买低卖等等不良行为,一直是令岛城各大商场经营者们“头疼”的事。市百货零售行业近日出台的《青岛市百货零售行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备案制度》,将使这一系列不良行为“亮丑”和受到惩处。
据悉,该制度中所指的“不良行为”包括:未经许可擅自将企业现金、商品、原料和设备等据为己有或挪用;向供货商索取或收受返利、回扣等,并据为己有;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企业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的行为;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商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销售商品的行为;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单位采购不合格的产品;供货商违反协议向零售企业员工行贿;供货商向零售企业单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按照规定,零售行业员工有上述行为的,将被记录备案,并通过该协会定期通报。
市财委和市百货零售行业协会有关人士介绍,这一制度的出台,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和行业信誉,杜绝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向供货商索要回扣及偷盗企业财物、行贿受贿起到重要作用。有“不良行为”的人员将被企业解职、解除合同或辞退,行业的其他会员单位一律不得录用。(记者马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