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6日 星期二
本报记者
据介绍,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4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佣少数人员辅助经营,其月营业额在4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按规定纳税。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是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上述残疾人可持残疾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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