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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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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减免税政策
(1/16 3:58)

本报记者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为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市地税局规定了税收减免政策。

  据介绍,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免征营业税。对月营业额在4000元以下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收入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残疾人经营为主,并雇佣少数人员辅助经营,其月营业额在4000元以下的,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按规定纳税。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是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上述残疾人可持残疾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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