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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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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继续办理
(1/14 5:19)

本报记者

本报讯房屋租赁登记备案2001年还办不办?对因故未能及时补办或逾期未办的将如何处理?近来,很多市民和单位来到房屋租赁中心或向本报咨询。为此,记者采访了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租赁中心的负责人,租赁中心负责人明确表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将长期办理。

  房屋租赁中心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不但2001年要办,而且还要长久办下去;今后凡是发生房屋租赁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都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否则就是非法房屋租赁。目前,虽然对在房屋租赁中心成立前已发生租赁行为的限期补办时间2000年12月31日前已过,但对那些在限期内没来得及补办,现在主动前来办理的,房屋租赁中心将视情节考虑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租赁中心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市民,国家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因此,不管何时发生房屋租赁行为,都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后30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对于不按上述要求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法规给予相应处罚。(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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