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已施行几个月了。岛城市民的遵守情况如何?记者近日在采访交警部门时了解到,这一《规定》的施行,使驾驶员、行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进一步增强,岛城的交通秩序有了很大改善。但是,尚有一些人对《规定》中的新条款存在“盲点”。
在这里,先说市南交警大队近日处理的两个交通事故:去年12月15日下午5时20分,宁夏路与银川路路口,有一辆出租车和一辆小货车因抢行而刮车,两车互不相让,造成堵车。待交警部门赶到处理时,对有事故责任的两当事人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去年12月19日晚7点30分,在宁夏路和微山湖路路口处,中年妇女马某突然横过马路,位置是在距人行横道线约40米处,一出租车在行驶中避让不及,将马某撞伤。交警对该事故的处理结果是,马某负事故绝大部分责任。
这两个交通事故案例,分别是违反了《规定》中的“第五条”和“第九条”的典型表现。
“第五条”中规定,未造成人员伤害、仅发生车辆受损且事故车辆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有责任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这一新规定,旨在快速处理交通事故、保障道路畅通,而且对现场当事人来说也非难事。但从近来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看,驾驶员们几乎无人遵守该规定,即使很小的事故、即使在拥挤的车道上,也总持“传统”观念停在原地等交警。其实,交警在具体处理此类事故中,对不按规定及时移离肇事车辆造成交通堵塞的,适情予以清障,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则是规定了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违章行为,行人一方有下列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包括横过车行道,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最近边缘50米以内,不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等五种情况。
由此看来,无论是司机还是行人,的确该补一补新《规定》的课了。(本报记者戴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