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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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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保险扩大实施遇到的问题
市医改办有处理意见
(12/31 13:37)

本报记者魏忠勇

本报讯日前市医改办就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实施到市内四区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省驻青单位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这个处理意见提出,考虑到有些单位因特殊原因未能在2000年年底前完成登记缴费工作,故决定适当延长缴费时间。特殊人员医疗保障费收缴工作延至2001年1月15日,1月15日前仍不缴费的,2001年度不再接受,其特殊人员医疗待遇由本单位自己保障。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时间延至1月20日,并一次性缴纳两个月费用(在缴纳1月份医疗费同时缴纳1个月的启动周转金),1月20日以后缴费的,从下月起享受待遇。

  处理意见提到,从2001年1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住院凭《青岛市城镇医疗保险证》或《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手册》进行计算机网络确认。职工在个别未完成联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因网络故障无法进行网络确认的,由职工或家属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和上述证件到市医改办办理确认手续。对已按规定缴费但尚未完成医疗保险办证工作的单位、因交通事故发生外伤或患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目录范围以外的疾病确需住院的、未能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这个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办理住院或门诊的处理办法。

  处理意见提到,自2001年1月1日起,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二等乙级伤残军人就医需凭《特殊人员医疗证》、《专用门诊病历》在具备特殊人员定点资格的定点医院门诊就医。意见还要求各用人单位,抓紧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门诊大病的医疗证。在2001年1月1日前住院,以后仍需住院治疗的新参保职工应于2000年12月31日与医院结清医疗费用;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必须于2001年1月1日前转入定点医院。(本报记者魏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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