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季度以來,寧夏、吉林等11省區市相繼調高了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過20%。據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修訂的《工資條例》將在年內出台,工資協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勞動者權益的條款將被納入其中。 中小企業工資協商推進難 現實中,為了削減人力成本,各地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往往會成為一些企業為員工設定的標準工資。盡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早在2000年就出台了《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該辦法規定,當出現“本單位利潤增長、本單位勞動生產率提高、當地政府工資指導線提高、本地區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增長”四種情況之一,都可以提出漲薪要求。 “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在兩年之前就已被寫入政府工作報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國人大十一屆一次會議上,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報告把“推動企業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層面的具體要求。 但是由于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和其他問題,工資集體協商在具體實行過程中遇到了不少困難和阻力,使得實施的覆蓋面依然偏窄。 中華全國總工會副主席張鳴在今年3月的全國兩會上表示,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窄,全國共有1300萬家企業,其中超過1000萬家的中、小企業(也就是將近80%的企業)還沒有建立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山西省總工會紀檢組組長、黨組成員王珍接受采訪時表示,在大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一般都能實現,每年工資也能夠根據效益的增長而上漲。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數量眾多且為就業主體的中小非公有制企業協商難,需要強力推進。“在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業中單獨開展集體協商,普遍存在企業老板不願談、職工談判能力弱‘不敢談、不會談’的問題。好多中小企業主不想和職工方協商工資,認為‘企業就是我自己的,工資肯定是我說了算’。” 近日,中華全國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主任張世平也在公開場合表示,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建立將是中華全國總工會下一步工作的重點。 “勞工三權”需立法保障 記者了解到,在珠三角等一些地區,為吸引和留住日益寶貴的勞動力資源,眾多企業也開始著手提高工人工資和福利待遇,采取的方法就是工資集體協商制度。 工資協商制度全面建立後,如何保證其能有效實施? 中國人民大學勞動關系研究所所長常凱認為,工資協商制度“要防止搞形式主義,要為協商創造一些條件,比如說工會組織問題、工會獨立性問題,工資協商的手段問題、壓力問題、效果問題,等等。這些問題應該系統地去研究,要提出一些對策性的辦法。” 據記者了解,除了2008年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進行了?“傾斜”保護以外,為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我國政府相關部門正在加緊制定相應政策,推動勞動者薪酬保護制度的完善,將要出台的《工資條例》也將對工資集體協商作出明確規定。 “工資協商問題,其實不僅僅是協商工資,更是涉及到整個勞資關系基本權利的實施問題,如工人的組織權、談判權、罷工權,即勞動法上所謂的‘勞工三權’。而勞資關系問題、工資問題、工資協商問題涉及到勞資關系系統和政策怎麼去調整,應統籌考慮。如果這些問題不解決,工資協商的效果會打很多折扣。” 常凱表示。 在國家發改委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楊宜勇看來,“在工資協商中,政府、工會、企業主、工人等都有責任,各自的工作都要做到位。” “工資協商應該逐漸地硬起來。比如在國外,工人找你談,企業主可以躲著不談;不談可以,工資就可按當地GDP加上物價水平漲,逼著企業主回來談。”楊宜勇表示,對于不願接受協商制度的企業,政府可以通過完善制度對其進一步施壓。據《中國經濟周刊》 勞動者報酬佔GDP比重被低估 近日,全國總工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我國勞動報酬佔比連續22年下降”。此言一出,引發了社會強烈關注。我國勞動報酬佔比的實際情況究竟如何?應該怎樣客觀認識“勞動報酬佔比下降”?記者對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進行了專訪。 統計口徑有變化—— 勞動報酬佔比被低估 據賈康介紹,財科所最近通過1993年至2007年勞動報酬佔GDP比重進行的核算分析,對勞動報酬佔比問題進行了專門研究。 賈康強調,需要注意的是,統計口徑在2004年發生了兩個重大變化︰一是個體經濟業主收入從勞動收入變為營業盈余,二是對農業不再計營業盈余。據估算,受2004年統計核算方法變化的影響,大約使勞動報酬佔比被低估了6.29%。 如果在2004及以後年度的勞動者報酬降幅中扣除了上述統計因素,1993年—2007年間,勞動者報酬的實際降幅為3.46個百分點,年平均降幅為0.23%,2007年的佔比應為46.03%;企業部門的資本收益實際增幅僅為0.33個百分點,在2007年的佔比應為39.16%。也就是說,剔除統計口徑變化因素的影響,居民部門的勞動報酬佔比下降並沒有數據顯示的那麼大。 按照國際口徑統計—— 我國勞動報酬佔比,高于“金磚四國”中其他三國 鑒于國內統計口徑與國際統計口徑之間的差異,財科所的研究比較中,我國的勞動報酬佔比采用國際口徑的收入法統計數據進行了計算。比較對象選擇了7個具有代表性的發達國家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英國和美國,以及“金磚四國”的另外3個國家,巴西、印度和俄羅斯。 從國際口徑統計結果看,我國勞動報酬佔比的基本走勢和國內口徑統計相一致,但差距縮小。從1992年到2005年,除了2003年、2004年低于50%外,其他年份勞動報酬佔比均在50%以上。 具體來看,印度、巴西和俄羅斯勞動報酬佔比均在40%或以下,發達國家除澳大利亞接近50%外,其余國家均在50%以上,最高的為美國,達56.92%。我國的勞動報酬佔比為50.58%,處于中等偏上水平,高于11個國家平均水平3個百分點左右,高于“金磚四國”中的其他三國10—23個百分點。 賈康表示,勞動收入佔比是指勞動收入佔本國GDP的比重,雖然各國勞動收入在“佔比”上相差不多,但由于GDP的總量相差很大,人口相差很多,所以人均勞動收入上的差距也相當大。 剔除統計因素—— 勞動報酬佔比仍呈降勢,應加大收入分配調整力度 賈康指出,在近年的相關研究中,近十年來我國政府和企業部門分配份額呈現雙增加態勢,而居民部門的分配份額則有所下降,這一大判斷總體上可以成立。 然而,圍繞這一結論,媒體和學術界出現了一些忽視我國與國際統計口徑可比性、混淆初次和二次分配的輿論觀點,夸大我國居民收入佔比與其他國家的差距,這不利于正確引導規範國民收入分配秩序和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比如,有一種說法︰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中居民所得的佔比,是國民收入的70%以上,我國卻只有不到50%,就是因為政府在“蛋糕切分”中拿得太多了。但實際上,西方發達國家財政收入佔GDP的比重在40%以上,發達國家中的福利國家更高達50%左右的水平。顯然,把不同參照系、不同口徑、不同分配層次的數據放在一起,只會引起認識的混亂。 賈康認為,勞動報酬佔比下降導致收入差距拉大,是由分配結構不合理造成的。政府應當加大國民收入分配調整力度,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中的比重,提高個人工資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