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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不退百元定金 租客狂砸房間物品燒房出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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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5-16 16:35:06 水母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出租房︰中午突起一場蹊蹺大火

    去年5月初的一天中午,芝罘區一處小區內,一位80多歲的老太太听到隔壁鄰居家里有砸東西的聲音。“他家里也不裝修,怎麼大中午的在家砸東西呢?”老太太一邊想,一邊出門看。剛出門,就看見兩個年輕男子匆匆往樓下走。其中一個手里好像還拿了扳子之類的東西。還沒等老人回過神來,只見鄰居家里冒出濃煙,一對年輕夫婦從屋里面驚惶失措地跑出來︰“著火了!著火了!”

   

 原來,這對年輕夫婦是租住在此,二人中午在家睡覺。妻子起身上廁所,發現廚房著火了,煙很大,急忙返回房間喊丈夫,兩人撒腿就往外跑。好在跑得及時,沒有被火“堵住”。

    就在消防車接警後趕來救火的時候,居民樓下有一輛車,里面坐著兩名男子,他們正是前面所述的老太太看到匆匆下樓的那兩人。他們關注發生的這一切,直到消防人員將火撲滅,才悄然開車離開。

    火被及時撲滅了,所幸沒殃及四鄰,街坊鄰居都松了一口氣。那位隔壁老太太被嚇著了,她家與起火的房間只有一牆之隔,她老伴半身不遂,後果不堪設想……

    房東︰就是那個租房的人干的

    怎麼無緣無故起火了?那兩個陌生男子是干什麼的?一時間,街坊鄰居開始了種種猜測和懷疑。

    警方調查的第一個對象就是房東。房東說︰“可能就是那人干的。”房東說的這個人,是前些日子來租房的一個男子,此人30歲,姓李,是芝罘區人。就在著火前二三天,李某前來租房子,當時,交了100元定金,想租下此房。後來,又不想租了,就向房東要那100元定金。房東不退還,兩人為這100元定金鬧得挺僵。“那個定金我不要了,你那個房,自己琢磨著吧!”最後,李某甩下話離去。

    房東說,這套住房有多個房間,分別對外出租。而著火這間房屋,就是前些日子李某相中但最後沒有租的那間。另一間,租給了一對年輕夫妻。

    警方調查了那對年輕夫妻和隔壁老太太,了解到案發當日的情況。由此,警方懷疑此火是人為所縱,而且李某的嫌疑最大,遂將其傳喚。

    嫌犯︰扣我百元定金,防火就為出氣

    “房東不退定金,我就想拿她家房子撒氣!”到了公安機關,李某毫不隱諱跟房東的“過節”。他交待︰那天中午,自己一人來到那幢房子,因房子的總門沒有關,他就徑直走了進去,來到他原來想租的那個房間,見門鎖著,就用事先準備好的扳手將鎖砸掉。進去後,將房間和廁所里的櫃子、陽台玻璃、坐便器、洗手盆等叮當一頓砸。李某供述︰“自己當時不小心把點著的煙頭隨手扔到被褥上了,當時也意識到會導致起火,但因生氣也沒顧那麼多。”

    李某交待是他一個人去的,並且著火起因是扔的煙頭。但據警方了解的情況是兩個人去的,另外,如果李某扔的是煙頭,火不會在那麼短的時間內就蔓延,且火勢那麼大。

    警方再次審訊李某,他又交待︰“那天,我是和一個朋友一起去的,而且往被子上不是扔的煙頭,是我用打火機點燃褥子的。”

    警方立即將其朋友傳喚,其朋友交待︰李某因為那100元定金,與房東積了怨,就想報復一下房東,事發的當天中午,李某與這位朋友一起吃飯,向朋友提出要報復一下房東的事,朋友就同意了。他們開車來到了那幢樓下,停了車就上樓了。進了那個房間,二人將房間里的東西砸了,李某拿出隨身帶的打火機,點燃褥子,看到褥子內的棉花冒火星,起煙了,他與朋友又進廁所里砸了一氣,就匆匆下樓了。

    後果︰賠了一萬元損失又獲3年徒刑

    去年8月,芝罘區檢察院公訴二科受理了此案。承辦檢察官對此案進行審查復核,所有證據均是公安機關依法取得,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有關聯性,證據與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但在審查起訴期間,李某與其朋友二人同時翻供了,李某辯解自己不是故意放火,而是隨手將煙頭扔到了被褥上引起火災,並非故意;將自己的行為歸到過失性行為,以逃避法律的嚴懲。其朋友則辯解自己沒有看到李某放火。

    憑著職業的敏感,檢察官意識到二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有串供、定立攻守同盟的行為,遂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要求公安機關查明二人是否在取保候審期間串供,並報檢察院批準逮捕。去年9月,芝罘區檢察院將二人批捕,二人承認串供翻供的事實,老實交待了事實的經過,這時候的供述與李某在公安機關的第二次供述一致了。

    事發後,因為砸了房東家里的東西,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為此,李某賠償了1萬余元。

    在量刑上,考慮到他賠償了房東的損失,在法庭上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遂給予從輕處罰,今年1月底,做出一審判決︰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其朋友(系從犯)獲刑2年。

    一審法院宣判後,李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量刑正確,遂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公訴人感言

    法律無情,沖動必付出代價

    只因100元定金,就在人口稠密的居民樓不計後果地放了一把火。好在火被及時撲滅,才沒有殃及四鄰,沒有造成更大的人身和財產上的損失。李某本來是為了要那100元定金,卻因為這一把火反而賠進去1萬余元,自己還獲了3年的有期徒刑,可以說,真是得不償失。這且不說,還連累了朋友,朋友也跟著他在人生的史冊上留下了一個“污點”,確實不應該。

    試想,如果李某當初不這麼沖動,那100元的定金是否應該要回來,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他和朋友也不用落得如此的下場。法律是無情的,這個教訓可謂深刻。(記者 于 通訊員 巴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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