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強否認包庇、縱容黑社會犯罪和強奸罪 另外四人表示受賄金額有誤 昨日,重慶“打黑”的“壓軸戲”——“文強案”進入庭審第二天。文強、周曉亞以及文強手下的“三大金剛”黃代強、趙利明、陳濤五人同庭辯護,這是他們自辯的最後機會,庭上顯得沉重而激烈。 文/記者杜安娜 昨天的庭審一直從早上9時持續到晚上10時05分,焦點主要集中在文強受賄金額數額的認定上。文強辯護律師楊 據悉,法庭今日將對文強犯強奸罪的部分進行開庭審理,法庭表示,由于涉及個人隱私,將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據了解,“文強案”二審宣判最早也要半個月之後。如果維持原判,文強被判處死刑,還需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 收錢等于受賄? 庭上爭議最大的地方,是關于文強受賄金額的認定。文強仔細列出一個清單,他表示︰一審認定的事實中,有些錢自己並沒有收,有些錢財則是春節、生日、出國、喬遷之時所送,屬于“禮尚往來”,對方並沒有請托事項,還有些錢是周曉亞個人收受,而且其中很大一部分都是做生意所得,和他並沒有關系。 周曉亞將一些受賄行為大包大攬,極力為文強開脫罪名。周曉亞表示,周紅梅、謝崗、周紅衛、李大江、汪道壽、陳濤、趙利明、陳峰等人到家里送錢時,文強都不在家里,她自己收下了,並沒告訴文強。“不能把所有收受的錢財都歸為受賄金額”,她對一審時的筆錄材料表示不滿︰“有些是強加,有些是歪曲,沒有無罪和輕罪的內容。”他說,這些材料中“凡是系統送的錢都要寫"為了升遷"。凡是社會、朋友送錢都要寫"為了拉攏關系,有事好幫忙"。凡是娛樂場所送錢都要寫"為了不查或者少查,有事好幫忙"。” 文強在前日的審判中粗略計算了一下,有600多萬元被強行定義為“賄款”。文強律師楊礦生和宣東表示,受賄罪正是文強被判死刑的最重要原因。 是人情還是受賄? 昨日,楊礦生表示,文強收受的賄款中哪些是人情哪些是受賄法律上是有嚴格規定的。在一審判決中,“國家工作人員在與社會長期的交往中,多次收受財物,只要有一項是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那麼對其他所有收取的錢財,不論收受原因、時間、是否有請托事項、是否為他們牟取了利益,應該認定為受賄行為”,這個說法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現實。 在現實社會中,文強收受的錢財,有些是出于感情,沒有請托事項,有些是為對方提供非職務便利,有些是怕得罪領導,有些是為了和領導搞好關系,並無事可托。 楊礦生說,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主觀方面是故意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牟取利益。鑒于這次提出的金額比較多,也比較復雜,還需法庭重新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