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新聞網5月13日訊 最近,記者從李滄檢察院公訴科了解到,在對2003年以來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進行調研時發現,發案地在網吧、或以上網娛樂為目的而謀財犯罪的案件較多,上網的涉案未成年人竟佔五成之多,特別是一些外地來青暫無住處的未成年人把網吧作為棲息場所,成為引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嚴重隱患。 去年,就有一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幾個90後青年人連續作案幾起,搶劫財物每次就幾十元 90後網吧前施暴作案 每次搶劫幾十元 2009年2月4日13時許,青年李某伙同劉某、張某等預謀搶劫後,至青島市李滄區某網吧附近,在後門堵截住來網吧上網的楊某,雖然楊某因害怕穿過網吧從前門跑出,但仍被半路截住,隨後被言語威脅。李某等搶走其人民幣60元,後作案五人將贓款共同揮霍。 無獨有偶,2009年2月21日10時許,劉某、楊某等再伙同李某預謀搶劫後,至青島市李滄區某網吧門前,將牟某、段某強行拉至某單元樓道內,采用拳打腳踢、言語威脅的手段搶走牟某人民幣60元,段某人民幣1元。後再次至網吧門前將尹某、劉某強行拉至單元樓道內。隨後采用拳打腳踢、言語威脅的手段搶走諾基亞2626型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85元)、人民幣50元;搶走三星D608型手機一部(經鑒定價值人民幣734元)、人民幣10元。後銷贓得贓款120元,被作案的五人揮霍。 已滿16歲不滿18歲 搶劫被判“三緩三” 昨天,記者從李滄區檢察院了解到,經審查,認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而涉案的孫某以暴力、脅迫方法搶劫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四項,因其犯罪時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而其他涉案人員均被判“一緩一”。 整治違法網吧 教育失足青少年 針對網吧附近未成年人失足的情況,記者也從李滄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了解到,他們實施了“陽光網吧”聯動機制,聯手區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區文化執法大隊、區工商分局等行政執法部門聯手開展整治活動,發現網吧違法營業,聯合執法部門將以“橙色”、“紅色”預警書對網吧進行警告並要求立即整改,促使青少年維權工作形成合力。 此外,還發揮檢察機關的職能,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通過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好青少年的合法權益,建立各部門聯動機制,形成齊抓共管的合力,構建一個家庭、學校、社會共同參與的、三位一體的群防群治體系。對于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的涉及網吧的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對失足青少年,教育他們遵紀守法,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使他們成長為遵紀守法的公民;對涉嫌違規經營的網吧,堅決予以打擊、取締,從源頭上進行疏導、預防;對受害青少年,要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組織檢察干警深入社會、學校、家庭做好預防犯罪和幫教、感化工作;加強同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共青團、婦聯、工會等人民團體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聯系,及時交流經驗,互相配合,以此推動維權工作持續發展。(青島新聞網記者 李志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