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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小商戶為謀取暴利 販賣假煙狂賺20萬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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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4-27 15:46:18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青島新聞網4月27日訊  隋某、王某某、王小某明知是假冒偽劣煙草制品,為謀取暴利而大量批發銷售,且隋、王兩人曾因販賣假煙被行政處罰,仍然不思悔改,最終鋃鐺入獄。近日,黃島區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隋某、王某某、王小某以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

    屢教不改被利誘 銷售假煙狂賺20萬

    隋某在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經營批發零售香煙的個體商戶,2007年4月到2008年11月期間,他經

常從外地批發假煙銷售,對面批發部的王某某看到從中可以賺取高額利潤,也從隋某的店中進假煙銷售。2007年9月,隋某因銷售假煙被查獲,自己店里一般不敢再賣假煙,但是為了賺取差價還負責給王某某聯系購買提供假煙。

    自從開始銷售假煙,誘人的暴利就讓王某某一發不可收拾,即使2008年8月,王某某的假煙被煙草專賣局查獲扣繳並給予行政處罰,他也不肯放棄這個“賺錢”的行當。每次他都將假煙的品種、數量告訴隋某後,隋某就聯系購買貨源送到指定的地點,交給王某某的佷子王小某收貨並分別銷售給偏僻的工地和商店,以上共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208472.5元。

    然而,法網恢恢,疏而不漏。2009年1月5日9時許,王某某的外甥在送假煙時被查獲,其如實供述了王某某銷售假煙的犯罪事實,後王某某、隋某、王小某先後到案並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提醒︰販賣假煙 “罪不小”

    檢察官提醒︰大多數人存在一個誤區,認為賣假煙只是一種違法行為,被查獲也只是給予行政處罰了事。其實,販賣假冒偽劣煙草制品達到一定銷售金額是一種犯罪行為。

    本案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就是例子,因此,提醒大家要引以為戒,遵紀守法,自食其力,通過正當途徑獲取財富。(青島新聞網記者 李志強 通訊員 袁榕 劉洪坤)

    鏈接︰銷售假煙 刑法有嚴規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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