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雙江 5年前,16歲女孩王麗曼在南京雨花台區某飯店當服務員時,因陪客人喝酒過量導致癲癇發作猝死。此事發生後,王的父母將飯店老板付成告上法庭,雨花法院判決付成賠償死者家屬各項費用總計6萬多元。付成不服上訴,但被駁回。此後,付成把飯店關了,一走了之,一躲就是5年。近日,法官終于找到了付成的下落,付成同意連本帶息賠償死者父母10萬元。 16歲女服務員猝死 王麗曼是安徽人。2 那麼,王麗曼到底是因何而死的呢?對此,原被告雙方產生了分歧,原告認為,王麗曼因飲酒過量而死亡;被告則認為,王麗曼有癲癇病史,當日因癲癇發作而死亡。 王麗曼在飯店的同事作證說,王麗曼有癲癇病史,事發前一個月,他們就曾看到王麗曼出現過昏迷,並伴有渾身抽搐、口吐白沫的癥狀,發作時間持續約10分鐘。王的姐姐也曾經對他們說過此事,並叮囑他們,一旦王麗曼癲癇發作,一定要讓她咬住一樣東西,千萬不能讓她咬到自己舌頭。而事發當晚約8時許,王麗曼從飯店包間出來後癱倒在地,並有手腳抽搐、舌頭外伸、口吐白沫、小便失禁等癥狀。他們立即將王麗曼送往醫院搶救,但二十分鐘後王麗曼就被宣告死亡了。 飲酒後誘發癲癇 癲癇病發作對患者而言的確十分危險,但只要措施得當,並不一定會致命,王麗曼以前也發生過癲癇,為什麼偏偏這次導致了死亡?對此,王麗曼的父母認為,是飯店讓王麗曼去陪酒,導致了王麗曼的死亡。為此,法院傳喚當晚在飯店吃飯的幾名客人作證,他們都承認,當天在飯店吃飯時,負責該廳的服務員王麗曼飲用了白酒和啤酒。那麼,飲酒和癲癇發作之間有無關系?法院又傳喚南京市第一醫院神經內科陳主任到庭作證,陳主任對飲酒死亡與癲癇發作死亡,從時間上和癥狀上作了對比分析,並分析了癲癇發作的原因。 陳主任分析說,從時間上看,因醉酒而導致死亡應有一段較長的時間,而癲癇發作如搶救不及時,會在短時間內造成死亡;從發病的癥狀上看,醉酒時常出現嘔吐、昏睡等,而癲癇病發作時眼楮睜大,身體四肢伸直、尖叫,喘不過氣,四肢強制性的抽搐,有時出現小便失禁,大便失控。陳主任還說出了很關鍵的一句話︰引起癲癇發作有多方面原因,主要有疲勞、飲酒、情緒激動等。結合陳主任的分析以及證人證詞,法官認為,王麗曼從發病到死亡不足一個小時,而且當時癥狀是全身抽搐、口吐白沫、小便失禁,完全符合癲癇病發作的特征,並且,這一發作與其當晚飲用了大量酒水有直接因果關系,即飲酒誘發癲癇病發作,最終導致死亡。對于這一結論,原被告雙方都表示認可。 飯店老板“躲”了五年 至此,雙方的第一個爭議解決了。但第二個爭議,雙方相持不下。王麗曼的父母認為付成應承擔全部責任,而付成則堅持認為,王麗曼系飯店服務員,從事的是服務性的工作,陪酒並非飯店強制的,是她自願的,所以她的陪酒行為與飯店無關;此外,王麗曼作為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明知自身有癲癇病的情況下而飲酒,其對死亡的後果應承擔全部責任。但是,王麗曼的父母認為,王麗曼陪酒與其服務行為是有內在關聯的,付成的飯店為獲取高額的利潤,根據酒的不同檔次制定了不同的獎勵措施,激勵飯店的服務員向顧客推銷酒類,服務員每推銷一瓶酒,都可從中拿到提成,“白酒五元一瓶,啤酒五角一瓶”。 對于這一激勵措施,付成雖然承認,但他辯解說,“推銷”和“陪酒”是有區別的,“飯店是讓她去推銷,而不是讓她去陪酒,推銷出去才有獎勵,又沒說陪酒有獎勵。”法院審理後認為,付成應承擔80%的賠償責任,判決付成賠償王麗曼父母各項費用合計62520元。付成不服判決,上訴到南京中級法院,結果被中院駁回。此後,付成便消失了。 5年來,法官和王麗曼的父母多次尋找付成下落均無果。今年年初,法官通過房管部門查詢得知付成在江寧購置了一套房屋,遂查封了付成的房屋。3月9日凌晨,執行人員終于找到付成,即刻對其作出拘留15日、罰款1萬元的處罰,同時告知其如不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全部義務,將追究刑事責任。付成立即將賠償款及遲延履行利息10萬余元交到法院,並寫下悔過書。鑒于付成真誠承認並改正錯誤,法院提前解除對付成的司法拘留措施。 法官說法︰ 不能只顧賺錢不顧員工 這個案子為何判飯店老板賠錢?有何法理依據?南京雨花法院法官對記者進行了詳細解釋。 法官告訴記者,我國《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1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佣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有雇員受損害的事實發生;第二,受害人必須具備雇佣關系中的雇員的身份;第三,受害人的人身損害發生在從事雇佣活動過程中。 對照這三點,付成所經營的飯莊系個體經濟組織,王麗曼被飯莊聘用後,從事飯店的服務性工作,雙方形成了雇佣關系;王麗曼在工作中不幸死亡,是因其過量飲酒而誘發癲癇發作所造成的,且飲酒與“從事雇佣活動”之間存在內在聯系,都符合《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 那麼,如何認定王麗曼飲酒與“從事雇佣活動”之間存在內在聯系呢?法官闡述說,付成認為王麗曼陪酒是個人行為,不是飯店強制的,但是,王麗曼作為該飯店的服務員,為了飯店和個人的雙重利益,努力向顧客推銷酒品,其中陪顧客喝酒就是行之有效的推銷方法,而作為飯店負責人的付成,對服務員的這種行為听之任之。長此以往,這種陪酒行為在該飯店就被默認為一種服務項目,故對陪酒行為應當認定為“從事雇佣活動”,付成應承擔雇員因職務受害的雇主責任。 “不少經營者漠視員工的生命健康權,只要能賺錢,其他一切都是次要的”。 作為一個“準成年人”,王麗曼自己是否應承擔一定責任?法官告訴記者,其的確是應承擔一定責任的。王麗曼年滿十六周歲,可視為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其在明知自己患有癲癇病,飲酒會誘發癲癇發作並可能造成死亡後果的情況下,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主觀上對造成自身死亡的後果有重大過失。正是基于這一點,法院才判決付成承擔80%的賠償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通訊員 余言 記者 羅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