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郴州“工業氧醫用”事件 規範醫用氧管理成為需要反思的問題。 妻子醫院當領導丈夫向醫院大賣“問題氧” 事件暴露出醫院監管缺位,醫用氧管理制度存漏洞,認知有偏差 4月12日晚上9時,湖南郴州市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該市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即兒童醫院)醫用氧問題的調查處理結果,醫療系統的相關責任人受行政處分,“問題氧”生產企業的法人代表被移送司法機關 但該起舉國關注的醫療“弊案”並未就此了結,因為,疑因吸用了該院的氧氣而致病的病患還沒等到有關方面給他們的說法;而病患們想要的說法,事關那幾位已經受到行政處分的醫療系統責任人是否涉罪。 據透露,截至2010年1月20日前,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公司在未能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也未與兒童醫院簽訂供氧合同的情況下,用從郴州市旭輝氣體有限責任公司(有合法證照)采購的部分醫用氧,和本公司承包的資興礦務局制氧站分罐充裝的氧氣給兒童醫院供氧。 調查結果︰開除黨籍工資照領 從2006年1月至2010年3月,該公司向兒童醫院銷售氧氣共計49067瓶,其中該公司自己罐裝的多達30832瓶。按每瓶30元計算,無證供應的氧氣銷售額共計金額924960元。 值得注意的是,該公司的法人代表陳和平是第一人民醫院北院(即兒童醫院)黨總支書記李細蓮的丈夫。調查組認為︰李細蓮利用職務影響,為丈夫陳和平無證向兒童醫院供氧提供便利,使郴州市工業氣體公司在沒有與兒童醫院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長期向該院供應醫用氧,工作嚴重失職,負有直接責任,決定給予李細蓮開除黨籍的處分,按副科級確定工資。 其他醫療系統的責任人也受到了相應的行政處分。 夫妻“雙簧”︰4年供3萬瓶“問題氧” 記者了解到,早在今年1月18日,郴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已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該市兒童醫院使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1月19日,藥監局稽查人員進入醫院調查,當場發現了30瓶假冒的醫用氧。 稽查人員調取了該院15個月的氧氣購進台賬,查明今年1月以來,這家醫院共購進工業氧10290瓶,非法所得超過30萬元。為此,藥監部門決定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兩倍罰款,非法所得和罰款總計92萬多元。 然而,藥監局的罰款並未制止住該院“工業氧醫用”的違規行為,據統計,在此後的2個多月時間里,該院又購進“問題氧”4919瓶,直至4月1日被媒體曝光。 妻子是醫院的領導,丈夫是工業氣體公司的法人代表,這場醫療弊案就像一場夫妻“雙簧”。夫妻倆不惜冒此職業風險違規供氧達4年之久,動機究竟何在? 記者了解到,目前工業氧的價格約為10元~15元/瓶,醫用氧的價格約為30元~35元/瓶,價差高達兩三倍。若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顯然有暴利可圖。王誠麗表示,醫院方面每次都按醫用氧的價格支付貨款,“每瓶30元,有據可查”。毫無疑問,以李細蓮的丈夫陳和平的公司是最大的受益者。 據新聞發布會公布的數據,4年多來,兒童醫院使用的非法罐裝氧氣多達30832瓶,至少給郴州市工業氣體有限責任公司帶來了46萬元~61萬元的額外暴利。 賠償如謎︰該如何證明因果關系? 官方的處理結果出來了,事情卻並未就此了結。 晨晨是個可愛的小女孩,才5個月大。在她“出生一百天”時,例行體檢,爸爸唐國忠得知寶貝女兒的視力出現了問題。醫生的診斷結果是“雙眼玻璃體混濁”。 4月11日,一個親戚向唐國忠轉述了她在網上看到的有關郴州市兒童醫院“問題氧氣”的報道,唐國忠頓時一驚︰晨晨出生後曾在郴州市兒童醫院吸了整整17天的氧氣,視力減退會不會是吸工業氧造成的? 唐國忠向廣州的醫生咨詢,醫生不敢下定論,只說“有這種可能”。晨晨的家人告訴記者︰“這幾天就要去政府反映情況。如果吸氧和視力衰退之間確實存在因果關系,希望政府能負責孩子眼楮的治療。” 據了解,郴州市衛生局已向湖南省衛生廳匯報情況,請衛生廳邀請有關專家啟動健康傷害評估,由衛生廳派遣的專家對投訴的患者逐一進行健康評估。截至目前,接到的投訴已有10多起。 據《法制日報》報道,以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的情況並非只在郴州市兒童醫院存在,郴州第一人民醫院中心醫院和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南院也存在這種情況。對此,郴州市藥監局辦公室主任崔鈾能日前曾公開承認“這是個事實”。至于此外還有多少家醫院“工業氧醫用”,崔鈾能表示“案件還在調查中,不便對外公布”。 專家說法︰ 行政處分不能代替追罪 事實上,醫院用工業氧冒充醫用氧的惡劣做法,並非新近才出現,也非郴州特有。 2007年5月份,南京媒體發現工業氧混進了多家當地醫院。衛生部門的一位官員認為,醫用氧產能不足,是導致部分醫院“工業氧醫用”的客觀原因之一。 旭輝公司是郴州市唯一一家持有醫用氧生產和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而該公司罐裝的氧氣來自廣東的一家相關企業。 中國衛生法學會常務理事鄭雪倩認為,“問題氧”頻發,並不能簡單地歸結于醫德喪失,除此之外,制度存在漏洞,認知存在偏差。比如,有人認為工業氧與醫用氧的含氧濃度差不多,對人體不會產生危害。不少醫療機構把醫用氧當做非藥品進行管理,這就導致了醫用氧使用脫離了藥品質量監管體系。 中國衛生法學會理事、北京華衛律師事務所律師鄧利強告訴記者,醫院直接責任人是否構成犯罪,現在定論還為時尚早。根據證據規則,那些疑因吸用郴州市兒童醫院提供的工業氧而致病的病患,無需自己舉證證明病情是因工業氧而引起的,舉證責任在醫院一方。如果鑒定表明,工業氧的確引發或加劇了病患的病情,則直接責任人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政法部門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