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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組部解讀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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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4-14 14:25:20 新華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問︰《責任追究辦法》在界定責任主體、劃分責任情形上是如何規定的?

    答︰《責任追究辦法》堅持有規必嚴守、違規要查處,有權必有責、失責要追究,將責任追究對象劃分為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紀檢監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等5個大類;對每一類責任追究對象,針對其在干部選拔任用工

作中職責和權限的不同,分別規定了應當追究責任的主要情形,共39種。這5大類責任主體和39種責任情形都比較具體,用人上出了問題,有沒有違規失責情形,應當追究誰的責任和怎樣追究責任,規定得比較清楚,在解決責任認定難的問題上取得重要突破。

    問︰實行責任追究制度,進行責任調查處理是一個重要環節,《責任追究辦法》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責任追究的實際情況,《責任追究辦法》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對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而不進行調查處理的,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也要追究責任。

    問︰發現干部“帶病提拔”如何追究選人用人責任?

    答︰少數干部“帶病提拔”,嚴重損害黨的形象,影響選人用人公信度。干部“帶病提拔”,有的是由于“帶病提拔”的干部問題隱藏很深,在提拔任用前沒有發現;有的則是由于選拔任用工作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為切實防止干部“帶病提拔”,《責任追究辦法》設立了“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機制。規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問︰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有哪些?

    答︰按照《責任追究辦法》的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有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兩種。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5種措施。紀律處分主要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作出。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問︰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是如何把握和規定的?

    答︰鑒于選人用人中的違規失責問題危害更大、影響更壞,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的影響期堅持了從嚴的原則。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紀律處分的,執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的影響期。同時受到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問︰《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規定這12種報告事項主要有哪些考慮?答︰《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了12種應當事先報告的事項,其中有些是容易產生用人上不正之風的問題,有些是容易讓干部群眾對用人的公正性產生懷疑的問題。12種報告事項分為兩類︰一類是應當書面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經批復同意後方可進行的事項,包括越級提拔干部,機構變動或者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確因工作需要提拔、調整干部等5種情況;另一類是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事項,包括破格提拔干部,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提拔任用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被問責領導干部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等7種情況。通過實施報告制度,實行事前把關,以有效地強化對選人用人行為的監督,防範用人上違規現象發生。問︰對應當報告而未報告的情況,發現之後將如何處理?答︰按照規定報告有關事項,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一條重要紀律。對應當事先報告而未報告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事項,《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規定,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並按照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辦法》將此列為責任追究情形之一,明確對不按照規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將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問︰《“一報告兩評議”辦法》中,為什麼要設計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進行評議?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地方黨委常委會每年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時,要專題報告年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並在一定範圍內接受對本級黨委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民主評議。“干部選得行不行,要讓群眾評一評。”對新選拔任用領導干部逐人進行評議,是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評議的延伸,以具體到人求深入。將兩項評議結果進行對照、綜合分析,有利于客觀評價一個地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也有利于發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管理。問︰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是否也要開展“一報告兩評議”?答︰按照《“一報告兩評議”辦法》規定,各級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黨委(黨組)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結合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總結或者年度考核開展“一報告兩評議”。也就是說,凡是有干部任免權的地區和單位黨委(黨組),都將普遍開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

    問︰按照規定普遍開展“一報告兩評議”後,各地區、各單位每年都將形成一個評議結果,對這些評議結果將如何運用?答︰用好民主評議結果是“一報告兩評議”工作取得實效的重要環節。每年“一報告兩評議”工作結束後,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將及時向各地區、各單位反饋民主評議結果,並將民主評議結果作為考核評價各地區、各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重要依據。按照規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地區和單位,上級組織人事部門要予以表揚;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後,要按照《責任追究辦法》有關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並督促進行整改;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並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問︰實施《離任檢查辦法》,如果離任檢查的民主評議結果較差,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會受到什麼樣的影響?答︰對此,《離任檢查辦法》作出了明確規定。離任檢查民主評議中,干部群眾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對其任職地區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提拔使用的資格。問︰離任檢查發現嚴重違規用人問題如何處理?答︰按照《離任檢查辦法》規定,檢查發現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屬實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對于擬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資格,再視情況作進一步處理。問︰如何保證四項監督制度能夠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實,切實發揮應有的作用?答︰抓落實的有效方法就是要抓具體、使狠勁,咬住不放、一抓到底。中央組織部針對每一項制度的要點和特點,分別研究提出了抓好貫徹實施的若干具體措施。比如,為抓好《責任追究辦法》的貫徹實施,將推動各省(區、市)黨委組織部盡快開通網上舉報,健全完善全國組織系統信訪舉報、“12380”電話舉報和網上舉報“三位一體”的舉報網絡;認真執行立項督查制度,進一步完善和落實舉報查核工作責任制,做到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必查,實名舉報必查,查實一起、處理一起、追究一起;督促各地區、各單位制定和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辦法,為實施責任追究提供依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單位定期將實施責任追究情況特別是對“帶病提拔”干部選拔任用過程“倒查”情況報告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發現落實制度不到位的,將及時進行糾正和問責。要以貫徹實施四項監督制度為契機,進一步加大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力度,確保實現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的目標。(記者 譚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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