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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躲債7天3離婚2復婚 民政局稱全國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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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4-13 15:51:39 中國新聞網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寧波一對夫妻一周三結離

    妻子的債權人一語道破︰避債

    時報駐寧波記者 朱錦華 通訊員 曉 禾

    從速度上看,寧波市江東區這對夫妻的婚史絕對可以讓人眼花繚亂︰自去年7月第一次離婚起,兩人在7天時間內分分合合,共辦了5次婚姻登記手續。

    有位陳先生對這對夫妻的做法很不滿,他懷疑他們的最終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轉移財產。于是,陳先生將這對夫妻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

令他們最後一份關于房產的分割協議無效。

    有比他們速度更快的嗎?

    夫妻男方姓焦,女方姓祁,兩人于3年前結婚。因為女方屬于再婚,身邊有個兒子,結婚後兩人沒有要小孩。

    去年7月14日上午,兩人到江東區民政局第一次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書上的理由寫得明白︰“由于女方工作原因,雙方發生矛盾,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因為雙方均表示沒有和好的可能,屬于“自願離婚”,江東區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很快給他們辦完離婚手續。

    沒想到,就在當天下午,兩人又來到江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要求復婚。

    沒過兩天,這兩人又拿著稍有修改的離婚協議書再次要求離婚。

    7天後,還是這對夫妻,第4次又走進民政局要求復婚,復婚後又在當天離婚了。

    工作人員︰全國都少見

    復述這段,記者都數不清用了幾個“又”字了,江東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的一位張姓工作人員當然更是記憶猶新。

    工作人員回憶,當他們問夫妻倆為什麼這麼反復結了離、離了結,焦先生是這麼解釋的︰“我和妻子1999年認識,結婚後感情還好。後來妻子工作越來越忙,而且出于工作要求,她晚上常常外出。兩人平時踫不到面,也難得坐下來一起吃飯,感情越來越淡,慢慢就破裂了。”

    “從來沒有踫到過這樣能折騰的,他們這樣結婚離婚的速度不僅在寧波絕無僅有,在全國也算是少見了。”工作人員表示,但由于兩人每次結婚、離婚意見都很統一,態度都很堅決,因此按照規定,工作人員還是不厭其煩地給他們辦理了手續。

    夫妻倆為一套房子三次離婚

    夫妻倆3次離婚,協議書上的理由都一樣︰感情破裂,沒有和好可能。不過有個約定卻反反復復變來變去︰關于一套房子和兒子撫養費的約定。

    第一次離婚︰房子權屬不清

    這對夫妻在寧波江東區有套房產,目前市場價已經超過200萬。

    第一次離婚,雙方約定這套房歸雙方所有,但女方把自己名下的房產份額贈給兒子,由于兒子未成年,同意在兒子成年前產權證上先寫男方的名字,不過男方要補償女方2萬元的精神損害費。

    但房管處的工作人員認為,這份協議的權屬不清,讓他們重新明確一下再來,于是他們又返回江東區民政局,想改協議,但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卻告訴他們,離婚協議簽好了就不能隨意更改,兩個人只好又復婚。

    第二次離婚︰還是沒分清再結婚

    第二次離婚,協議中關于房產的約定和第一份差不多,只不過又換了一種說法。雙方直接約定房產歸男方和兒子所有,在兒子成年前產權證上先寫男方的名字,男方補償女方2萬元的精神損害費。

    不過這次照例又被房管處的工作人員以產權不清退了回來。在庭審時,連法官都有點受不了了,問焦先生︰“既然房管處的人告訴你如何正確過戶,為什麼第二次又搞錯了?”

    焦先生說,妻子怕他以後對兒子不好,想給兒子留條後路,強調要這麼寫的。所以,他們決定再離一次婚,再寫一遍離婚協議。

    第三次離婚︰

    這一次房管處總算說沒問題了

    7天後,他們又結了婚,然後拿著重新擬定的第三份離婚協議書辦離婚,這次協議上明確了房產歸焦先生所有,焦先生補償給妻子40萬元的精神損害費,這婚總算是離成了。

    不滿的是債權人

    “他們這麼做是為逃避債務”

    雖然是折騰,但離婚、結婚都屬于別人的私事,外人也無權過問,但有位陳先生卻對此很不滿。因為就在他們分分合合的時候,陳先生正準備和祁女士打一場100萬元的借款官司。

    祁女士經營著一家家具公司。去年4月,她以自己的名義向陳先生借了這筆錢,借款時間為1個月。後來,陳先生將這筆錢打入她指定的賬戶內。

    但1個月過去,陳先生遲遲沒有收到還款。去年7月24日,他將祁女士告上法庭。

    陳先生認為,祁女士的兒子是她和前夫所生,卻依然把繼子約定由沒有血緣關系的男方撫養,這讓人很難理解。女方還主動承擔了婚姻期間的債務,房產給男方,這所有的一切都讓他覺得,目的就是為了逃避債務!

    陳先生認為,祁女士和前夫的反復離婚屬于惡意串通,損害了他的合法權益。他要求法院認定他們的最後一份離婚協議書里關于房產的分割條款無效。

    鎮海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說︰如果夫妻一方明知其身負債務,而將其所有的房產無償轉讓給另一方,導致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撤銷夫妻間轉讓財產的行為。

    案子經過二審終審,法院認為女方應當還錢。但由于這些錢並非用于家庭開銷,法院同時判令男方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昨日,雙方終于達成和解。陳先生在從焦先生處拿到一筆款項後,向鎮海法院撤回了起訴。青年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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