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衛列︰浙江工商局執法過猶不及?! 沸沸揚揚的豐田召回門在美國暫時偃旗息鼓了,但在中國浙江由于職能部門的強勢介入,事態倒有些“高燒”不退的苗頭,圍繞浙江省工商局的一系列“政府”行為,我覺得似乎有商榷的必要,因為我覺得握有公權力的政府職能部門,其任何行政行為不能逾越法規界限,眼下好像有點兒語不驚人誓不休、事不嚇人絕不歇的叫板架式!孔子曾在2000年前的《論語》中就向父母官們諫言過——過猶不及、矯枉過正! 商榷一︰生產≠流通 我以為根據我國的行政實施主體的劃分,簡單講質檢系統負責“三定”之下的13項職能(包括缺陷產品召回和產品質量誠信體系等等),而工商系統負責“三定”之下的15項職能(包括流通領域的商品質量監督和服務領域的維權等等);按說職能上政府這兩大部門各司其職,屬于咱老百姓的俗語——“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可眼前作為工商系統下轄的一個省級部門似乎在管生產環節的事兒? 商榷二︰監督≠維權 既然職能上有分工,那麼職責上顯然是質檢系統對包括汽車生產商在內的所生產的所有工業品都有監督的公權力,2004年起實施的《汽車缺陷產品管理辦法》,是由質檢系統聯合四部委頒布實施至今、而且成就斐然——僅2009年就有58批次,134萬多輛車被廠家召回,雖說相關立法亟待完善、尤其是除了汽車、食品等產業之外的其他產業的工業品的召回制度亟需建立;這汽車召回中有80%就是在質檢系統的強力監督下汽車企業才“主動召回”的,從這一個側面講質檢系統的介入是有相當效能的,但此次浙江工商局對一汽豐田在RAV4的召回上的反應和舉措似乎有越權、擴大化跡象——工商系統職責之一就是在出現損害消費者權益時介入,但其在具體處置上似乎混淆了質檢與工商兩大體系的職責。 商榷三︰召回≠賠償 實際上不僅是中國相關的召回法規,就是歐美日的相關法規,也就是國際慣例,從法律的角度講與民事的消費者賠償完全是兩個不同法律範疇——換句大白話講,按照國際慣例和現有法規,汽車召回的要件是涉及安全、群發性的質量隱患,廠家由此免費維修或更換,而不是浙江工商局強調的“召回=賠償”這一誤區;如果說一汽豐田RAV4沒有有任何群發性消費投訴(哪怕是一例!)的大前提下主動召回!浙江工商局越過質監局的職責、以及所有正常的管理流程的做法似乎有點兒“先聲奪人”;再次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召回不等于賠償,跟三包完全是兩個範疇——甚至只是有先後順序關聯性的兩個方面!我感到莫名驚詫的是︰好不容易經過五年的普法教育讓千百萬汽車用戶明白了召回是一種消除可能的事故隱患的常態化、動態化免費更換機制,是為了更好地享受“安全的免費午餐”——僅2009年美國就召回了780次汽車和零部件、召回車輛超過2000萬輛,召回總數超過了總銷量的1300萬輛,若按浙江工商局的“官方說法”,美國的汽車用戶、乃至全球的汽車用戶也都應該因並沒有出現實質性權益被侵害而在召回中而拿到“賠償”,這不是工商局的職責範圍!這也完全是不符合全球工業品研發和生產規律和起碼邏輯的“黑色幽默”!一旦“推廣”將是個天文數字!如果“普及”將是又一場大片《2012》——全球大災難! 商榷四︰同車≠同命 浙江工商局可能從一開始就犯了N個錯誤,其中之一就是誤導了老百姓對一汽豐田主動召回沒有任何投訴的RAV4這一防患于未然的企業社會責任的美好初衷,其實且不說美國GDP是中國20倍和2億輛保有量的基本國情差異、以及法規體系的截然不同、交通事故法規賠償的天壤之別;就是中國國內各區域、各地域因生活水平差異,各種工資、撫恤、民事賠償等等都有著相當大的差異化!浙江工商局誤導了媒體、更為了迎合偏激輿論而誤導公眾,把一個本來簡單的、甚至是本不該由工商前期介入的企業主動行為,一下拉扯上美國的特例而變成了“國家戰略”?我們自身的獨立自主的國格和職能管理難道要通過美國人的眼色作為“參照物”才“幡然頓悟”?且況浙江自身涉及汽車三包的地方性法規十年來也沒有一直沒有相關具體實施細則,這種一方面高調“請命”、乃至“裁決”,而另一方面不作為、無法可依、甚至把召回當成三包的做法更人置疑其行政水準!請注意美國N多的豐田汽車用戶訴訟、美國交通部的1600萬美元大罰單時由于豐田在美國隱瞞了踏板隱患而對其采取的罰金懲戒;在目前連美國法院都沒有具體證據證明其踏板直接導致交通事故的前提下,豐田公司迫于美國的強權政治和經濟壓力被迫在召回之外,對消費者進行一定賠償,這是業界的特例而不是國際慣例!而在中國一汽豐田並沒有隱瞞任何踏板隱患,反而是在第一時間主動召回!因此把特例當慣例,把同車=同命引入這場召回之中顯然有“跑題”之嫌!對講求企業社會責任的企業來講也是不公平的區域歧視!(建議到公平交易局理論理論——作者按)要知道一汽豐田也是大一汽的一部分、也是特大型央企陣列中的一員! 商榷五︰對位≠越位 浙江工商局的強勢搶先介入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其強制性讓一汽豐田進行召回之外的“賠償”顯然有著N多難以想象的動機,至少將本來不涉及消費維權的、本應由質檢部門先期掌握的召回一下“放大樣”——成了消費者“討說法”的急先鋒(甚至職能部門比當地消協和消費者沖得還猛——作者按),我認為有“越位之嫌”!沒有消費者投訴的“對位”職能與職責,反而“一躍而起”地“越位”去把本來國際慣例的召回當成了顯示其強勢的“維權”,這本末倒置的做法非但沒有改善本區域消費者的維權環境,反而凸顯了浙江省在這一領域的政府職能錯位——且不說在浙江應當先由質監系統表態和監督召回,若在召回中有違法行為再經由消費者投訴、調查取證、協調等環節之後再介入,就說浙江工商系統的三包吧——頒布至今十年了居然沒有涉及汽車、家電的具體實施細則,尤其是在老百姓最關心的住房領域為百姓維權討賠償!而且五年來在浙江召回了N多汽車卻沒有見到任何職能部門出面談及賠償(且不說風牛馬不相及)、忽然借美國人的強權“開竅頓悟”了、馬上“斬立決”?!這種不對位的“借題發揮”行政執行力反倒“彰顯”了這十年來浙江地方在立法、執法上缺乏可持續性、反映了其“錯位”的根源——沒有真真正正把執政為民的科學發展觀做扎實,這也是一種脫節的浮夸與躁動!真正體現浙江工商局行政能力的做法應當是首先協調人大等立法機構完善地方性法規,同時進行全系統、乃至全省的普法教育、至少把消法、合同法、行政法、質量法、以及召回法規等現有法規常識進行系統普及,既不要不作為、更不要“瞎”作為——過猶不及、矯枉過正都是考察地方官員行政能力高低的“坐標系”,要對位思考與對位執法,不要錯位思考與越位執法! 商榷六︰官本位≠以人為本 我對浙江工商局在一汽豐田RAV4召回中所謂的賠償“政績”和“國家戰略”的說法深不以為然——按此“特例”當“慣例”,按“召回”給“賠償”,按“同車得同命”等等說法和做法,浙江省應當首先通過立法機構听證、立法明確相關職能和職責之後在浙江省境內、在衣食住行等涉及民生的所有產業、行業實施召回和賠償細則(且不說其是否符合國際慣例),而不是由一家行政機構來當不對等的“判官”;其次在立法機構介入的同時建議由浙江省質監、工商等部門組建多方協調機構,對涉及浙江各民生行業進行調研評估,拿出擴內需保增長的同時、規範浙江國企、外企、民企在召回、三包賠償等一視同仁、切實的可行性執行細則,不要一拍桌子一聲吼地簡單行政;尤其是要將此案例在全國各地舉一反三,讓全國的質監與工商等職能部門以此為“契機”、全部動起來,讓星星之火成燎原之勢、大踏步地推進地方法規、乃至國家法規的完善!第三,在這場“較勁”的背後,應當反思一下官本位的政績驅“利”思想是否誤導了決策判斷和執行?尤其是在不了解相關職能部門職責分工、基本法規與起碼的國際慣例的前提下,是否偏執地把迎合公眾當成了顯示其公權力的“威信”的“利器”而過度使用?這種權力不加以克制或管制就會導致人民賦予的權利的膨脹異化!甚至帶來職能部門間的摩擦導致公權力部門的公信力缺失!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是以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本,而不是以官人的面子為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