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新華社電 干部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旨在整治用人不正之風 通知指出,健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是深入貫 《責任追究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深入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具有重要意義。 四個辦法構成監督體系 通知提出,為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的監督,經中央領導同志同意,中央組織部制定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並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 這3個試行辦法與《責任追究辦法》配套餃接,共同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後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監督體系。各地區各部門要在認真貫徹執行《責任追究辦法》的同時,一並抓好上述3個試行辦法的貫徹落實,切實提高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水平。 市縣黨委書記須離任檢查 《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規定,市縣黨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時,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其任職期間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進行檢查。 重點檢查內容包括︰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干部情況;任職期間本地區用人風氣的情況;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 政策規定 1 干部降職處理兩年內禁提拔 《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並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後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 2 突擊提拔干部追責主要領導 《責任追究辦法》第四條規定︰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 (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 (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規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 (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 (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六)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定作出處理的; (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 3 干部受處分須查其任用過程 《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規定︰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 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綜合新華社電 鏈接 免職復出官員 張建民 身份︰山西省原副省長 事件︰2008年1月任山西省副省長。同年9月,山西襄汾“潰壩”事件發生後,時任山西省省長的孟學農辭職,張建民作為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省長被免職。2010年3月,張建民獲任青海省副省長。這預示著,因“潰壩”事件遭免職的張建民,時隔一年後異地復出。 陳功 身份︰濟南鐵路局原局長 事件︰因膠濟鐵路脫軌事故被免職的濟南鐵路局原局長陳功,復出後擔任鐵道部安全總監。 鮑俊凱 身份︰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 事件︰因“三鹿奶粉事件”被中紀委監察部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的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管司原副司長鮑俊凱,在2008年事發後迅速調任安徽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局長、黨組書記,行政級別為正廳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