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報訊 昨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青島市旅游條例》,條例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後,將于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條例,當旅游景區達到或接近游客警示容量,管理機構、經營者將及時對游客進行疏導,並采取限制進入或者禁止進入景區的措施。 景區游客定量控制 為了確保旅游安全、保護旅游資源及提高服務質量,條例規定,旅游景區應當確定旅游接待承載能力,實行游客警示容 高峰期時調控客流 “旅游高峰期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主要旅游景區和旅游集散點遠程監控和應急指揮,實施客流調控。”據條例,旅游高峰期間,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可以在進入市區、旅游景區主要路口設立集散點,及時疏導進入市區、景區的旅游車輛。公交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情況,對主要旅游景區的交通采取疏導、管制措施,保證交通暢通。 禁止強行出售聯票 條例規定,旅游景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保護旅游資源和維持景區公共秩序的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配置景區內專線車輛,其他車輛不得擅自進入景區。同時,旅游景區按照規定設置單一門票、聯票,供旅游者自主選擇,禁止強行出售聯票。旅游景區票價調整,應當提前6個月向社會公布。 此外,對于為旅游散客提供交通和導游等綜合服務的 “一日游”經營者,要求其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投訴有效期可順延 市旅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條例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對于旅游投訴如何受理,如何向其他部門轉交都作出了明確界定。條例規定,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之間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請求消費者協會或旅游行業協會調解;向旅游、工商、價格、衛生、交通、質量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投訴;依法提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五種途徑解決。旅游者向旅游投訴機構請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投訴時效為60日,投訴時效期間從投訴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投訴時效期限可順延。 (記者 王 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