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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剖析103件新型受賄案 收干股案最多 低價買房案激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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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3-23 10:54:04 檢察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浙江省檢察機關剖析查辦的103件各類新型受賄犯罪案件發現——

    收干股案最多 低價買房案激增

    干股受賄案26件,佔四成;低價買房受賄案2007年1件,2008年4件,2009年12件

    2月22日,53歲的浙江省海寧市規劃建設局原副局長李松祥和他的情婦陳某,雙雙站在被告人席上接受審判。檢察機關指控,李松祥單獨受賄5.15萬元,與陳某共同受賄35萬余元。由于案情復雜

,這起當地首例特定關系人受賄案沒有當庭宣判。

    2月5日,台州市國土資源局原局長劉長春涉嫌受賄案在杭州市江干區法院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指控,在劉長春收受的100余萬元財物中,大部分是他用親友的名義以明顯低于市場價從房地產公司購買的房產或者直接收受房地產商以超低價為他購買的房產。

    稍早的1月22日,浙江省政協原常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主任戴備軍因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在法院認定他受賄的401萬余元財物中,包含了他伙同女婿裘某采用掛名領薪方式收受請托人的20萬元賄賂。作為特定關系人的裘某也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這是浙江省檢察機關查處的眾多新型受賄犯罪案件中,新近進入審判階段的三起典型案件。

    1、新型受賄犯罪有四個特點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浙江作為全國經濟較發達省份,在經濟社會率先發展的同時,貪污賄賂犯罪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較早發生和發現。早在2006年,浙江省檢察機關就查辦了全國首例特定關系人受賄案——浙江省交通廳原廳長趙詹奇情婦汪某受賄案、龍游縣河道管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原副主任雷金富收受干股案等一批新型受賄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兩高《意見》),對包括干股受賄、特定關系人受賄、以交易形式和以合作投資名義受賄等新型受賄犯罪進行了明確。浙江省檢察機關充分運用兩高《意見》作為依法查辦新型受賄犯罪案件的法律武器,加大了對新型受賄犯罪的打擊力度。來自浙江省檢察院的初步統計數據顯示,從2007年7月到今年2月底,該省檢察機關已立案查處各類新型受賄犯罪案件103件124人。

    前不久,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倪集華等人專門對兩高《意見》出台後該省檢察機關查處的新型受賄犯罪案件進行分析,認為新型受賄犯罪呈現四個特點——

    作案隱蔽化。一些賄賂犯罪分子采取合伙開辦公司、收受車輛房產不辦理過戶手續等新手法收受賄賂,以“合法”的外衣掩飾背後的犯罪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浙江巨化集團公司物資裝備部原總經理廖為宏,2004年收受徐某買的一輛二手車,但沒辦理過戶手續,一直使用該車到2009年案發。另外,一些職務犯罪嫌疑人改變了以往直接收受財物的做法,讓其子女、配偶、情人等以領取“咨詢費”、“薪酬”等形式收受請托人的賄賂。

    賄賂過程“期權化”。表現在受賄人為請托人謀利後並不立即收受賄賂,而是等多年以後,甚至是退休以後,再收取好處;行賄者也並非為一時一事而行賄,而是為了謀求長期穩定的利益,采取入股、合伙經商、委托理財等手法,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穩定、持續的權錢交易關系。平湖市政協原主席郭躍榮、水利局原局長全保華受賄案就是典型一例。他們為掩飾犯罪,與工程承包方約定退休或下海後收受賄賂。

    犯罪行為“市場化”。隨著經濟的發展,一些國家工作人員及其親屬開始經商辦企業,或投資房產,或購買股票、理財產品等。一些企業主便投其所好,采取讓價優惠、提供股本金或投資款、利潤分紅等方式行賄,給賄賂犯罪披上“合法”的市場行為外衣。洞頭縣規劃建設局原局長黃正榮就從開發商處低價購買5間店面房後高價轉售,從中獲利65萬余元。

    犯罪手段多樣化。為了對抗偵查,犯罪分子往往采取多種手法。如前述郭躍榮、全保華受賄案,為掩蓋犯罪事實,二人共同與請托方約定離職後受賄1000余萬元(由于案發未遂),又分別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購買開發商店面房,共同收受企業主干股股本金10萬元。還有的是普通受賄手法與新型受賄手法交織在一起,往往是查處普通受賄案件挖出隱藏更深的新型受賄犯罪。“這也許就是我們統計新型受賄犯罪案件數據難以全面的一個原因吧。”倪集華解釋說。

    2、干股受賄案數量最多

    據介紹,從2007年7月以來,浙江省檢察機關對兩高《意見》所規定的各種新型受賄犯罪案件都查辦過,其中干股受賄、特定關系人共同受賄、以交易形式受賄、以合作投資名義受賄居多,佔總的新型受賄犯罪案件的八成多,尤其以干股受賄案為最,達到26件30人。

    杭州市港航管理局桐廬管理處原副處長李建平利用職務便利,為李某經營砂場謀取利益。2006年11月,李建平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與李某簽訂合伙協議,約定自己享有李某砂場50%和貨船30%的投資共計66.4萬元的股份,但至2007年4月案發時李建平尚未取得分紅。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建平接受李某66.4萬元是沒有實際出資的股份,既沒有經過有關部門的轉讓登記,也沒有經過財務登記,是典型的干股。

    “干股,說白了,就是權力入股,具有明顯的權錢交易特征,又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因此也容易受到不少行受賄人的青睞。”倪集華一針見血地指出干股的實質。

    倪集華告訴記者,與干股受賄相近,以合作投資名義的受賄更具隱蔽性。他以中國農業銀行湖州市城中支行原行長杭克勤、中國農業銀行湖州市分行資產風險管理部原經理金育煒受賄案為例,清晰地描繪出了借合作投資之名收受賄賂之實的“路線圖”:2003年,湖州農行的信貸員孟某(另案處理)負責處理某公司抵債資產的拍賣事宜。在孟某要求下,上述資產被低價評估為80.83萬元,拍賣底價64.66萬元。孟某與某拍賣公司總經理邱某(另案處理)商量合伙以低價買入上述資產後再高價出售牟利。為順利買下該資產並繼續得到杭克勤、金育煒對拍賣行的業務關照,邱某又邀請二人參與入股共同投資,杭克勤、金育煒各佔一股,每股股金為12萬元。經過杭、金等人的幫忙,2004年1月邱某等人以65萬元的低價拍得上述資產。此後,杭克勤將股金12萬元打入邱某的賬戶。一個月後,杭克勤以資金緊張為由撤回股金,邱某表示不算金育煒撤股,並代為墊付股金。金育煒一直未出資,邱某也表示由他幫忙墊資。2006年該資產以160萬元的價格轉讓,邱某分配利潤給杭克勤、金育煒各11.4萬元。2008年初,湖州市吳興區法院一審數罪並罰,判處杭克勤有期徒刑七年,金育煒有期徒刑十七年。

    法院審理認為,作為拍賣公司股東之一的邱某邀請杭克勤、金育煒參股,又主動為兩人墊付本金,目的是為得到兩人對拍賣公司的業務關照。對此,杭克勤、金育煒都是明知的,並且利用職權幫助邱某競拍成功。金育煒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經營管理;杭克勤在出資僅一個月後又如數撤回股金,應視為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經營管理,但他們卻以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這些行為符合受賄犯罪中權錢交易的本質,應以受賄論處。

    “假投資收真利潤,或者真投資收受超額回報,都是行受賄雙方以合作投資名義進行賄賂犯罪的慣用伎倆,這類案件我們近三年查實的就有11件13人,而且不少還夾帶著其他形式的賄賂犯罪。”倪集華介紹說。

    3、低價買房受賄案激增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近幾年,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犯罪案件明顯增多,尤其是低價買房受賄案激增。僅以浙江省檢察機關近三年查辦並被法院最近認定的低價買房受賄案的數量變化就可見一斑:2007年1件1人,2008年4件5人,2009年12件14人。

    在浙江省檢察機關去年查處的一批國土、城建、規劃等涉房部門的受賄官員中,有不少都是以低價購房方式收受賄賂的。如台州市國土局原局長劉長春、麗水市國土局原局長葉杰耀、杭州市規劃局用地管理處原副處長樊偉勝等。

    “低價買房往往是以家人和親友、情婦等特定關系人的名義進行,不少還以虛假投資方式進行,目的都是為了逃避查處。”倪集華舉例說,衢州市某房地產公司董事長吳某為得到衢州市烏溪江引水工程管理局原局長張政的幫助,以每平方米850元(對外銷售價為每平方米1750元)的低價出售給張政住房一套,總價11.1萬余元。為掩蓋低價購房事實,張政讓在該公司任職的弟弟張宇與該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而後張政又和張宇虛簽了價格為1200元每平方米的房屋轉讓協議。2004年5月,張政支付了11.1萬余元的購房款,取得房產證。

    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了解到,近年來,特定關系人受賄案也明顯增加,從2006年到今年2月底,全省檢察機關已經立案查處特定關系人受賄案16件28人,特定關系人也從官員的情人向近親屬等延伸。此外,以委托理財方式、近親屬掛名領薪、賭博方式的受賄犯罪也時有被查處。

    4、有些法律界限難把握

    盡管兩高《意見》的出台為新型受賄犯罪的查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是,面對受賄犯罪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和檢察機關偵查手段等方面的限制,浙江省檢察機關仍感到法律武器不夠用。倪集華告訴記者,目前,他們在司法實踐中有不少法律政策界限難以把握:

    ——離職後收受財物必須以事前約定為構成犯罪要件,而實踐中當事人大多心照不宣,事前約定很少,收集這方面證據難度很大。

    ——交易型受賄案件“明顯低于、高于市場價格”,委托理財型受賄“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具體認定標準難以把握。低價買房案中,對買房人獲得的“優惠”是否正常、交易價格是否“明顯”低于市場價、差價的計算方法等問題,檢、法兩家存在分歧。

    ——干股受賄案中,干股受賄的認定、干股實際轉讓的證據認定、受賄數額的計算、未遂的認定等問題存在諸多爭議。

    ——合作投資型受賄和干股受賄的界限有時難以把握。在一些投資、入股型案件中,行受賄雙方對行賄人提供的出資款究竟是投資款還是干股股本金往往難以說清,對此是定合作投資型受賄還是干股分紅型受賄,存在分歧。

    ——特定關系人共同受賄案、合作投資受賄案、掛名領薪受賄案、收受財物後及時退還案中,如何認定“未實際出資”、“共同利益關系”、“未實際工作”、“及時退還”,也有爭議。

    ——一些案件性質游走于法律邊緣,罪與非罪、普通受賄還是新型受賄存在爭議。如近年來浙江省一些地方領導干部為規避法律,利用職權參股、投資所管轄企業並收取“紅利”,對這些行為是定罪還是按違紀處理?若構成犯罪該如何定性看法不一,影響了辦案。

    為了更有效打擊新型受賄犯罪,浙江省檢察院反貪局加強了對全省檢察機關反貪部門的指導和對新型受賄犯罪的調查研究,2009年11月他們還與江蘇省、上海市檢察機關反貪部門專門就如何加強新型受賄犯罪的查辦工作進行專題研討,旨在不斷提高發現和打擊新型受賄犯罪的能力。同時,他們已著手建立健全新型受賄犯罪預防機制。

    “隨著時代的發展,受賄犯罪手段方法也不斷翻新,我們期待有更多的法律武器!”倪集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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