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龍”離婚案︰法院傳票男女方開庭時間不一致 離婚案審理中,男方傳票上的開庭時間是下午2時,女方傳票上的開庭時間是上午9時 在一起離婚案件中,男方當事人經法院傳喚沒有到庭,法院進行了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男方認為,法院給他的傳票與女方傳票的開庭時間不一致,一個是下午2時,一個是上午9時,這起離婚案存在“烏龍”,于是向有關部門反映並提起上訴。3月18日,這起離婚案在玉林市中 女方失蹤6年 提起離婚訴狀 陳後現年35歲,家住陸川縣大橋鎮一個村莊。1998年,經人牽線,陳後與鄰村的何文相識並結婚。婚後幾年,他們育有二子。生活的重擔壓在小夫妻身上,但他們對未來充滿希望,于是兩人攜手去廣東打工,賺錢撫養孩子。 夫妻間,免不了要爭吵。2003年10月的一天,何文與丈夫吵架過後,賭氣離家出走,從此再未回丈夫身邊。陳後為了尋妻,走了許多地方,從廣州到深圳再到東莞,只要听說何文在哪里出現過,他就追尋到哪里。陳後過著飄泊的生活,每到一個地方,他一邊打零工一邊尋妻,卻一直沒有結果。 2009年10月29日,何文一紙訴狀遞上陸川縣烏石法庭。她訴稱,由于夫妻性格各異,常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爭吵,她于2003年10月28日離開後,至今沒回過丈夫的家,兩人分居6年多,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要求離婚。 法院立案後,將開庭傳票送到了陳後的家里。陳後不在,他父親陳某接過傳票,但沒簽字。陳某收到的傳票的開庭時間是“2009年11月20日下午2時”。快到開庭之日,陳某仍未見到兒子歸來,便找到在陸川縣政府信訪辦工作的李先生,咨詢該怎麼辦。 開庭時間在即 發現時間有異 李先生告訴陳某︰“你要趕緊把你兒子沒有收到傳票的消息告訴法庭。”出于好心,李先生還幫這位老人寫了一份書面材料,並于2009年11月20日上午陪同陳某去到烏石法庭。上午8時,烏石法庭一名姓李的女書記員接待了他們。他們把傳票等材料遞給李書記員,並向她反映了情況。 李先生說,李書記員接過他們的材料一看,吃驚地說︰“馬上就要開庭了,你這張傳票是下午2時開庭,女方的卻是上午9時開庭。”她一邊說,一邊翻開卷宗給李先生等人看。李先生當時看到,女方傳票上的開庭時間的確是“2009年11月20日上午9時”。 李書記員隨後打電話給法庭的劉庭長,然後對陳某說︰“庭長叫我收下你們的材料,不用寫收據。我一定轉交到主辦法官手上,請放心。”听完李書記員的交待,他們離開了烏石法庭。 法院對這起離婚案進行了缺席審理後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一審判決︰準許何文與陳後離婚,夫妻各撫養一子。 收到法院的判決書,陳某感到吃驚,于是寫材料向陸川縣法院、檢察院等部門反映。陸川縣法院有關領導也曾打電話向陳某了解情況。 陳後提出上訴,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日,男女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到庭。陳後的兩名代理人遞交一份材料證明,陳後在深圳做工摔傷腳部,無法出庭。何文沒有出庭,也沒有委托代理人出庭。 主審法官歸納了兩個庭審焦點︰一是陳後的上訴理由有無依據,二是一審程序是否合法。 陳後的代理人稱,一審時,陳後一直沒有收到法院送達的開庭傳票;傳票記載的開庭時間與實際開庭時間不符;烏石法庭一名姓何的副庭長與何文是堂兄妹關系。綜上,陳後的代理人認為,法院在一審中的審理程序違法。 隨後,兩名代理人出示了李先生書寫的一份證明材料。李先生在材料上寫道︰“烏石法庭的李書記員告訴他們‘一審是定在上午9時開庭,你這張傳票怎麼是下午2時的’……以上我所說的全是事實,如有虛構,本人願負法律責任。” 對于兩名代理人的說法,主審法官說,從一審的案卷看,一審的庭審記錄是“11月20日下午2時”,由法官範某獨立審理,書記員是羅某,烏石法庭副庭長何某並非本案的審理法官。 對此,陳後的一名代理人說,庭審記錄時間有可能是事後補填的,因為3月17日他曾找到原書記員羅某(現已離開烏石法庭,在某律師事務所工作),羅某告訴他“當天的開庭是在上午,女方傳票上記載的時間也是上午,如果上面有人來調查,我會如實說出情況”。另外,烏石法庭副庭長何某是何文的堂哥是事實,在當地許多人都知道。為此,這名代理人希望二審法官進一步調查。 是否屬于“烏龍” 紀檢部門在查 庭審結束後,記者到陸川縣采訪。陳後的的父親說,據他了解,何文已經與另一男子有了小孩。作為家公,他不希望兒媳婦離婚,即使要離,也要雙方坐下來講清楚為什麼要離婚、兩個小孩如何撫養等等。 李先生說,作為一名干部,他所說的全是事實,因為他親自與陳某去到烏石法庭,看到的和听到的與他所寫的證明材料是一樣的。 原烏石法庭劉庭長說,對于此事,他已收到陳某等人的反映材料。他說,主辦法官說“時間沒有錯”。為此,他還反問了那位法官︰“如果沒有錯,當事人為什麼多處投訴?”劉庭長說,當時此案不是他主辦,有些具體事情他不是很清楚,但對于陳某反映的情況,目前紀檢部門已經介入調查。(文中男女雙方當事人均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