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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貪村官能否換名稱又掌權 紀委︰董事長免職非黨政部門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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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新聞網 2010-03-19 13:08:23 南方日報 現有新聞評論    新聞報料

    ●紀委:股份公司董事長免職不是黨政部門說了算

    ●網友:抓住老鼠後交公的是好貓,私吞的是賊貓

    ●律師:不能繼續代表股份公司從事商業活動

    一個村官,被紀委調查涉嫌受賄、侵佔集體資產和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牟利等違紀問題,已被開除黨籍,但為何又能以另一個身份“上班”?

    昨天本報《沙井“30億元村官”又上班》報道一出,引起社會上強烈的關注。村官涉嫌貪污30億為何

還能操控村經濟?記者昨天采訪了深圳市紀委有關負責人,他說:“董事長,免不免不是我們黨政部門能說了算的,要免他的職,也要股東大會免。”

    針對涉嫌貪污30億元村官變個名稱重新掌權的問題,網友們也展開了熱烈的討論。其中有的認為他是能人,貪污也沒有關系;有的認為“工作能力和成績”無法洗脫其貪污的罪名。

     事件回放“30億元村官”重掌經濟權?

    據悉,去年12月,沙一村股份公司董事長陳才興被爆貪污30億元,有人揭發其在深港兩地擁有多套豪宅,並擁有價值5億元人民幣的多個工業園股份、價值逾5億元人民幣的土地儲備及價值逾10億元的廠房等。隨後,紀委介入調查。

    日前,深圳市寶安區紀委向媒體通報稱,查實該區沙井街道沙一社區股份公司董事長陳才興存在受賄、侵佔集體資產和利用職務之便為親友牟利等違紀問題。今年2月4日,區紀委對陳才興作出開除黨籍處分。調查發現,陳才興還涉嫌刑事犯罪,偵查期間,陳才興向區公安分局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根據案件調查進展情況,陳才興已交代了相關犯罪事實,且其行為屬非暴力性犯罪,綜合其年齡、身體條件等因素,對其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之規定;並責令陳才興提供保證人,經區公安分局審查,陳才興所提供的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保證人條件。2月8日,區公安分局依法對陳才興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對陳才興涉嫌犯罪的問題,公安機關正在進一步偵查。

    在區紀委調查期間,陳才興自願提出辭去沙一社區股份公司董事長一職的書面申請。2月3日下午,沙井街道召開黨政班子專題會議,同意陳才興辭去沙一社區股份合作公司董事長、董事職務。

    據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街道辦工作人員介紹,陳才興事件引發了當地的小“地震”,街道工作難以進行。“而陳才興對街道工作很熟悉,是街道要求他配合交接工作的。畢竟原先居民每月能領到7000元分紅,如果一下減成2000元,肯定不行。”

    沙井街道辦暫時代任沙一社區黨支部副書記的黃超華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陳才興只是取消了行政職務,但他有權參與公司運作,參與公司事務。這一說法顯示陳才興的股份公司職務並沒有被免除。

    貪腐和工作能力哪個重要

     話題

    1痛恨腐敗

    網友ip:183.33.244.×說:

    有的貓抓住老鼠後交公了,有的貓抓住老鼠後私吞了。抓住老鼠後交公的是好貓,私吞的是賊貓;對于賊貓,就地處決。

    網友“全益”說:

    陳才興在取保候審期間為何還能官復原職?對于這樣一個巨貪如果光查他的貪污受賄和其他刑事犯罪問題而不查他的行賄問題是找不到原因的,他到底賄賂了多少官員又有誰能說得清楚?誰是他的保護傘?如果沒有社會背景他是不敢如此猖狂的。

    話題

    2能讓村民每月分紅7000元算不算好官

    遼寧葫蘆島網友說:

    如果他每月給我5000他貪污10000億我也支持他!

    網友ip:60.213.××說:

    干村書記不容易,帶領群眾致富了,給社會作出了貢獻,他要費多少心血,難道是應該的嗎?享受一點怕什麼?!總比一些無能無名之輩不帶領群眾致富一心只想貪污的村支書們強吧。如果它能夠帶領我們村致富,村民富裕了,村里主動給他100萬!算什麼!

    網易美國網友說:

    不代表能做兩件好事就允許做一件壞事。帶領村民致富是每個村官的目標,也是職責,做到了,做好了,會有正當的獎賞機制,那些挺他的人不是愚昧就是同伙!有了成就難道就有資格枉法?

    網友“ff8”說:

    人不能只光看到眼前利益,不想想貪這30億能造成多大損失?

    哈爾濱網友ip:123.165.××說:

    正因大家都是這樣(指觀點一)的心態,我們才助長了貪官。留任股份公司的確不正常

    對于陳才興能否繼續掌權,昨天,記者采訪了著名律師、廣州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

    朱永平表示,按照法律,股份有限公司的確屬于《公司法》的調整範圍,董事長即使犯罪,其任免權也在股東大會那里。在法院沒有最終判定他有罪之前,他還是可以行使職權的。

    但是,朱永平補充說,涉嫌貪污30億不是一個小數目,其在公司的股份也有可能是“贓款”。如果股份是贓款的話,有關部門就應該立即將之凍結,全部財產充公。其職務也應該盡快被其公司免去。在市場經濟成熟的國家,這樣的人是不可能還擔任公司的領導的。即使是涉嫌貪污,他也會被認定為“污點證人、犯罪嫌疑人、商業不誠實的人……”不能繼續代表公司從事商業活動。而到目前為止,他還能留任原職,這是不正常的。(記者/趙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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