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多种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的意见》,山东将有哪些具体的贯彻落实措施?
8月24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行“走在前、开新局”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八场,省发展改革委城镇化综合协调处处长张春雷介绍,山东省县城数量多,全省26个县级市、52个县占到县级行政区划数量的57%,县域总人口超过全省的一半,县域经济总量占全省四成。2021年县域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2.9%,同比增长0.93个百分点。
“下一步,山东主要从四个方面抓好贯彻落实。”张春雷解释,一是健全完善配套政策。落实国家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意见,研究制定山东省贯彻落实措施,省城镇化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省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配套措施,形成政策合力。
二是坚持分类引导特色发展。指导各县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发展阶段,“一县一策”科学编制完善建设方案,合理确定目标定位和建设时序。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齐县城设施短板和服务弱项,防止盲目扩张和重复建设,探索实施特色化、多元化建设路径和模式。
三是强化要素保障。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新落户人口与县城居民享有同等公共服务,保障非户籍常住人口均等享有教育、医疗、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谋划储备一批县城城镇化建设重点项目,建立多元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慎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采取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和地上房屋。
四是提升县城综合承载力。统筹县城生产、生活、生态、安全需要,优化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培育发展优势产业,完善市政设施体系,强化公共服务供给,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县城产业配套设施提质增效、市政公用设施提档升级、公共服务设施提标扩面、环境基础设施提级扩能,增强辐射带动乡村能力,更好满足农民到县城就业安家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