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花生米、大白菜……青岛这些食品抽检不合格 立即整改!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16日讯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23期)》,在2021年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检中,发现我市6批次食品不合格,为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姜、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经营的花生米、齐乃新经营的泥鳅、即墨区崇国饭店芸豆、即墨区马子良餐厅大白菜、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结球甘蓝。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经营的姜
2021年9月8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于2021年8月10日购进不合格姜5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免予处罚。
西海岸新区沈建国蔬菜批发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经营的花生米
2021年10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于2021年8月17日购进不合格花生米25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免予处罚。
李沧区刘儒坤调料批发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齐乃新经营的泥鳅
2021年10月11日青岛市市场监管局向齐乃新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货、销售记录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齐乃新于2021年9月8日购进不合格泥鳅50公斤,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零售,未能召回产品。齐乃新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齐乃新免予处罚。
齐乃新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即墨区马子良餐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区马子良餐厅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蔬菜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明细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即墨区马子良餐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大白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即墨区马子良餐厅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五、即墨区崇国饭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9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即墨区崇国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蔬菜供货商身份证和采购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即墨区崇国饭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芸豆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即墨区崇国饭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六、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10月12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蔬菜供货商营业执照和采购凭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采购该批次结球甘蓝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城阳区一鑫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当事人已完成整改。(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吴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