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关于查处非法营运时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认定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运输市场秩序,依法查处非法营运行为,合理厘清非法营运行为与私人小客车合乘的界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现对私人小客车合乘提出如下认定意见:
一、私人小客车合乘(以下简称“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平台整合出行信息,由合乘出行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二、合乘各方包括合乘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和合乘者。
合乘平台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提供合乘出行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禁止利用合乘名义从事营运活动。合乘各方应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及事故责任,并依法、依约自行承担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四、提供合乘出行一天内不得超过两次。
五、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行驶里程的车辆燃料成本和通行费,不得向合乘者收取时间计费或其他任何费用。车辆燃料成本按照合乘车辆车型在工信部登记的综合工况百公里油耗、燃油实时价格和合乘里程计算。
合乘平台可以在合乘者分摊的费用中收取一定比例的信息服务费。
六、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平台提供服务的,应当实名注册。
七、合乘平台应当运用技术手段做好合乘出行管理,并将相关信息接入政府监管平台,接入信息包括:车辆号牌、行驶轨迹、出行时间和出行次数等。
八、合乘平台不得给予合乘出行提供者任何奖励、补贴,吸引合乘出行提供者变相从事非法营运。
九、合乘各方应配合执法检查,主动提供合乘信息。
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照非法营运有关规定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