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情频道 > 正文

警惕掉“坑”试用期,赢在职场“起跑线”

2022-04-27 16:55 来源:青岛新闻网
分享到:

青岛新闻网4月27日讯 (通讯员  王佳)每逢“金三银四”求职黄金期,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总会接到不少“职场新人”关于试用期的法律法规咨询,比如试用期的时长多久?试用期工资怎么算?试用期需要签合同吗?试用期缴不缴纳社保等。在此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为您“扫盲”试用期的那些事,提醒职场朋友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开试用期的那些“坑”。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不能重复约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注意,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1次试用期。

试用期并非“白用期”,试用期工资有法定最低要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应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能随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若想解除劳动合同,则应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试用期职工与用人单位也存在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续,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用人单位应为处于试用期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青春璀璨,职场伊始,试用期是劳动者正式工作前的考察期,也是开启职场生涯的“起跑线”。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温馨提醒在试用期的职场新人,要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打工人”,一旦遭遇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一定及时依法维权。

我要爆料 免责声明
分享到:
© 青岛新闻网版权所有 青岛新闻网简介法律顾问维权指引会员注册营销服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