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27日讯 近日,根据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通知要求,青岛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关于2021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第十七次调整青岛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相关待遇。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认真组织调整系统、逐人核算,确保惠民政策迅速落地。具体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为2020年12月31日前,青岛市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以及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本次调整标准涉及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三项。其中伤残津贴,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3元、173元、163元、15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62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47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5元;关于生活护理费,按照省文件要求,设区的市2019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2020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活护理费以该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因青岛市2019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361元)高于2020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42.18元),故青岛市2021年度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仍以2019年青岛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发待遇,暂不作调整。
目前,青岛市待遇调整工作已全面启动,各项调整补发待遇将于本月底前全面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