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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慈善条例》的体例特色和主要内容
    发布时间:2021-04-07

 《山东省慈善条例》的体例特色和主要内容

——《山东省慈善条例》解读(三)

一、体例特色

《山东省慈善条例》分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七十二条。与《慈善法》相比较,《条例》第二章“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对应《慈善法》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六章“慈善财产”,鉴于慈善法的相关内容比较详细,考虑到慈善财产与慈善组织关系紧密,整合为一章;《条例》第四章“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对应《慈善法》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七章“慈善服务”,考虑到近期我省将依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出台地方配套法规,对包括慈善服务在内的志愿服务专门作出规定,慈善服务没有单设一章;《条例》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对应《慈善法》第八章“信息公开”、第十章“监督管理”,考虑到《慈善法》对信息公开以专章规定,民政部又以规章出台《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信息公开规定比较详细,为避免重复,对信息公开没有单设一章。其他章均单设,分别对应《慈善法》的相关专章。

二、各章主要内容概述

(一)第一章“总则”,共六条。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府职责、部门职责作出规定。一是明确《条例》的调整范围(第二条)和原则(第三条)。主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中主要是慈善组织;事项范围,即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二是明确政府协调组织、促进保障慈善事业发展的职责,民政部门对慈善组织的指导、管理和服务等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慈善相关工作职责(第五、六条)。三是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多种方式依法参与、支持、开展慈善活动(第四条)。

(二)第二章“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共十三条。主要对慈善组织设立、免税资格捐赠税前扣除办理的信息共享、慈善组织内部治理,慈善财产管理、保护、投资、用途变更、慈善项目实施,以及慈善组织会计制度、终止清算、慈善行业组织发展等作出规范。一是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出同步登记、为申请人提供便捷服务等(第七、八条)。二是规范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规定慈善组织明确决策、执行、监督职责权限,建立健全财产管理制度、会计制度、档案制度(第九、十七条)。三是加强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对慈善财产的保护、投资、用途变更、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第十至十六条)。四是明确慈善组织终止清算及剩余财产处理原则(第十八条)。五是鼓励支持依法成立慈善联合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第十九条)。

(三)第三章“慈善募捐”,共十条。主要对募捐的形式、公开募捐备案、互联网募捐、合作募捐、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公开募捐资格的申请注销、慈善组织与个人求助的衔接、互助互济等作了规定。一是对募捐资格、方式、程序、禁止行为等作出规定,重点对公开募捐进行规范(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六条)。二是总结疫情防控等实践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进行规范(第二十四条)。二是针对实践中遇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难题,规定了慈善组织放弃的可申请注销(第二十五条)。三是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第二十七条)。四是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创新募捐载体(第二十二条)。

(四)第四章“慈善捐赠和慈善服务”,共十条。本章分别规定了捐赠财产、捐赠票据、捐赠协议、创新捐赠形式、专项基金、遗产捐赠、禁止规定、慈善服务方式、志愿协议和慈善记录登记等。一是明确捐赠财产的方式及要求,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但须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实物要符合一定的规范要求(第三十条)。二是立足于解决慈善组织普遍反映的开具捐赠票据存在的实际困难,对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确认及开票等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一条)。三是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遗产捐赠两种特殊形式的捐赠进行了规范(第三十四、三十五条)。四是从服务方式、服务协议、服务记录等三个方面对慈善服务作出规范(第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

(五)第五章“慈善信托”,共七条。《慈善法》实施后,银监会、民政部出台了《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慈善信托管理作出详细规定,本着不重复的原则,本章主要依据《慈善法》、《信托法》及《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主要条款相关内容进行整合、概括,分别规定了慈善信托的设立要件(第四十条),委托人、监察人和受益人(第四十一条),信托备案(第四十二条),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第四十三条),以及信托的变更、终止(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六)第六章“慈善促进措施”,共十一条。从慈善促进要求、慈善组织初创期扶持、培育发展慈善组织、税费优惠、金融促进措施、鼓励多元发展、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文化建设、慈善宣传、慈善表彰、志愿者激励机制等方面,明确促进措施。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孵化培育、税费优惠、购买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慈善组织发展(第四十八条至五十三条)。二是加强慈善文化建设,支持建设慈善文化平台、慈善专业人才培养,要求媒体加强慈善文化公益宣传活动(第五十四、五十五条)。三是落实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五十七条)。四是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单位招录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第五十七条)。

(七)第七章“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共八条。本章主要内容包括慈善信息统计发布、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信息公开、政府监管、慈善信托的监管责任、民政部门监管措施、社会监督等。一是强化信息公开。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第五十八至六十一条)。二是明确了民政及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及措施(第六十二至六十四条)。三是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跟踪查询服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四是规定了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第六十五条)。

(八)第八章“法律责任”,共六条。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一是明确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慈善组织、假借慈善骗取财产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七、七十条)。二是明确慈善组织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违反专项基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三是明确慈善信托受托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四是明确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六种情形(第七十一条)。

(九)第九章附则,共一条。规定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民政厅慈善社工处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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