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促进更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日前,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培训补贴人员范围
将法定劳动年龄内已办理灵活就业手续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青岛市户籍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青岛市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统称“五类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范围,对参加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灵活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报名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时,不再要求其办理“灵活就业终止”手续。
二、扩大培训补贴职业(工种)范围
将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工种)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范围,各职业(工种)培训课时原则上不得少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学时的80%,理论授课学时应不超过培训总学时的30%。
三、明确培训补贴标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五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依照《关于做好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0号)文件(以下简称“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等级培训费补贴标准和鉴定收费标准给予培训费和鉴定费补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依照“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费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二)参加健康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孤残儿童护理员培训人员,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五级(初级)880元、四级(中级)1120元、三级(高级)1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按照五级(初级)150元、四级(中级)170元、三级(高级)23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费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五级(初级)88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四、规范培训合格证发放管理
严格规范培训合格证书管理工作,颁发培训合格证的职业(工种)培训内容需依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培训课时不得低于“10号文件”规定的相同职业(工种)五级(初级)培训课时。各区(市)要在遵循“谁培训、谁发证、谁负责”原则的同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培训考核组织工作的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引入第三方机构,监督培训过程,评价培训质量。
五、限定培训班班额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常态化疫情防控实际,结合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培训班班额(每个培训班次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人),全面恢复线下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常态化。
六、延长职业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期限
对按照“10号文件”有关规定,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证书的青岛市户籍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的期限,由2020年12月31日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据悉,本通知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