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沈阳晚报12月24日消息,《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近日正式对外发布。《办法》明确,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消息一出,#辽宁明年3月起实施痛经假#、#痛经假应该全国推广吗#等多个相关话题迅速冲上微博热搜榜。
“痛经假”来了!辽宁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日前,辽宁省政府网站发布《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对经期、孕期等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提出要求。《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劳动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痛经假”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的可操作性也同样引发关注。12月24日,多个痛经假相关话题相继冲上微博热搜榜,引发网友热烈讨论。
有网友认为,痛经假或加大女性就业难度。“如果痛经假的休假成本由企业买单,结果就是女性越来越难就业,或者说女性的就业歧视会更严重。”也有网友表示,痛经假值得点赞,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权益。
并非辽宁首创!山东等十余省份都曾明确“痛经假”
记者注意到,“痛经假”这一概念其实由来已久。
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根据各地规定,女性在“特殊时期”可享受的假期普遍在1到2天。
在山东,2019年3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就曾明确提出,要对经期女职工给予保护,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长久站立、行走劳动的,适当安排其工间休息;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痛经或者月经过多,申请休息的,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莫让“痛经假”成“纸上福利”保护办法应落在实处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客观而言,“痛经假”设置的初衷是好的,有利于保障女性职工在特殊时期的安全与健康。从实施情况来看,“痛经假”虽然在舆论场获得了不少掌声,但在现实中的却很少有人“买账”。
对于女性职工来说,请“痛经假”需要经医疗机构证明。但现实生活中,为请一到两天假专门跑到医院开具证明,让很多女性职工感到难度较大。对于企业而言,“痛经假”实施,无形中会增加用人成本,导致其缩减对女性的需求,进一步增大女性的就业压力。
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相关部门只是对“痛经假”进行了规定,至于相应的配套制度并未提及。这种对“上位法”相关内容进行“老调重弹”的做法,只会让“痛经假”沦为纸面上的福利,变为一张可望而不可即的“大饼”。
地方立法,不能只注重有一个好的初衷,更为关键的是要讲究可行性,不要重复上级的原则性要求。也就是说,公共政策必须考虑可操作性,若无法落实,即便初衷再良善,亦无济于事,甚至会适得其反。从这个角度而言,辽宁有关部门还需重新打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