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和市商务局印发了《青岛市促进金融业社会化专业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实施指引》明确了四大项具体的奖励措施最高奖励金额达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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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对象
引荐符合我市现代金融业发展方向的金融项目,并实质性促成项目落户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在编工作人员、项目方等除外。引荐人应当是在投资者与项目所在区(市)接触前,最早介入该投资项目招商活动,全程参与项目引进,发挥实质性作用最终促成项目在我市新注册,并经项目投资方认可为项目引荐人的单位或个人。
本《实施指引》所称的金融项目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业务牌照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理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投风投机构。
奖励内容
新引进外资金融项目奖励
引进新设立的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年实际到账外资额或境外金融机构直接在青设立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其中,年实际到账外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7%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年实际到账外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8%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外世界500强金融机构的,按照奖励金额的2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外资法人金融机构,最高奖励5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内资金融项目奖励
引进新设立的内资法人金融机构年注册资本金或市外法人金融机构的一级分行(分公司)营运资金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实际到账资金的0.1%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对引进境内世界500强金融机构的,按照奖励金额的1.5倍系数对引荐人进行奖励。引进内资法人金融机构,最高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新引进创投风投机构奖励
新引进注册在青岛市、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基金管理人实收资本或基金实缴资金达到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外资按缴纳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外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在青岛市内进行实体产业项目投资的,奖励核算基数为在青岛市的年实际投资额扣除青岛市本地资金投资额,奖励核算基数达到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按照奖励核算基数的0.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青岛市本地资金投资额按照募集资金中的本地资金占比测算。投资退出再投的,不重复计算。
奖励资金承担主体本奖励
政策中,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人民币10亿元及以上的金融项目所涉及奖励资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由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区(市)申报情况会同青岛市商务局向青岛市财政局提报,纳入全市“双招双引”攻势预算;年实际到账资金达到人民币10亿元以下的项目及新引进创投风投机构奖励资金由区(市)财政承担。
认定依据
1、新引进金融项目指本《实施指引》发文之日起新商务备案(审批)、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新注册登记的内资企业,设立时间以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准。新引进创投风投机构是指本《实施指引》发文之日起,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或备案并已取得我市营业执照,且实收资本或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的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或创投风投基金机构。
2、年实际到账外资是指境外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以外汇、跨境人民币等货币形式的实际出资及购买中方股权支付的交易对价,不含投资性公司投资,不含股东贷款、无形资产、股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年度实际到账内资是指青岛市以外的投资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1月1日—12月- 4 -31日)以货币形式的实际出资。
3、引进金融项目的注册地、税收户管地、资金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均在青岛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