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经研究,自2021年1月1日起,凡归属于区卫生健康局审批、发证、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办理定期校验手续时需要同步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备以下材料:
一、19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需要同步报备与具备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签署的在合约期内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一份。
二、19张床位及以下小型医疗机构需要同步报备与辖区医疗废物收集点医疗机构签署的在合约期内的医疗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复印件一份。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需要同步报备与具备医疗责任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签署的在合约期内的医疗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一份。
四、19张床位及以下小型医疗机构主要包括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保健站等需要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的医疗机构。
五、以上报备材料均需要加盖本医疗机构公章。
2020年12月8日
供稿:局医政医管药政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