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对部分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公告如下: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构成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拟作出处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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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机动车驾驶人如对违法事实有异议,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如需申请听证的需在十日内到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处申请听证),驾驶人可以到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提出申辩。逾期未提出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