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青岛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政策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将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和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纳入政策奖补范围,以此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支持企业争创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支持大数据产业园区集聚发展。
其中,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每年按照总量不超过3000万千瓦时的电量予以补贴。补助资金按照下列标准,分档给予支持: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1500万(含)—3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3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明显的,按照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3000万(含)—5000万千瓦时,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5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显著的,按照10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上一年度实际用电量5000万千瓦时(含)以上,上一年度内签订有50个机柜以上规模的单体大客户10个以上,对周边产业带动特别突出的,按照1500万千瓦时标准给予优惠用电额度支持。对于超出补贴电量总量的,根据数据中心补贴电量占比合理分配奖补。
细则同时提出,自2020年起,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互联网百强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此外,对积极培育优势突出、辐射带动性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强的省级示范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补,对具备一定资源等优势、辐射带动潜力较大的省级成长型数字经济园区(试点)分期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