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10月13日讯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和《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助力科技引领城建设,日前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发布《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去年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中,就曾提出:“支持青岛、烟台市探索建设以对外开放合作、大企业引领、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等为特色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根据《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青岛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
办法中提到 ,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绩效,市与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政策给予综合奖补,综合奖补额度不高于依托单位的自筹资金;市级结合区市资金支持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同时,根据绩效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目前该管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0年10月20日前通过邮件或信函反馈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处,并注明“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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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9〕49号)和《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推动“政产学研金服用”融合发展,助力科技引领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创新创业共同体”)主要是指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集聚和优化配置,实现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企业孵化、产业提升等各功能有机聚合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导向、统筹布局、权责统一”的原则,用3年左右的时间,围绕传统优势产业和重点新兴产业,培育一批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创新驱动发展成效更加显著。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创业共同体规划布局,批准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调整和撤销,组织实施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补助,进行动态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是创新创业共同体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发展的政策和措施,统筹资源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工作。
第六条 牵头单位是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研究制定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实施方案,为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
第七条 申请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牵头单位是在青岛市注册的具有行业引领作用的龙头企业,有一定自筹资金支持创新创业共同体创建实施,并有相对持续稳定投入、要素协同推进机制保障创新创业共同体正常运转。
(二)产业方向明确。创新创业共同体服务的产业应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现代海洋、新能源新材料等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三)体制机制创新。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具有灵活的人才激励机制、开放的引人用人机制、明确的利益共享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和高效率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等。
(四)功能特色鲜明。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类创新要素,在关键核心技术研究、高端人才集聚、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服务、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集聚提升等功能方面具有鲜明特色。
(五)具有满足创新创业共同体发展需要的科研办公场所和科研仪器设备、孵化载体等条件。
(六)具有结构合理、创新能力强的科研人才团队和专业化的科技、产业、金融等服务人才团队。
第八条 市科技局受理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申请,适时组织专家进行考察论证,对拟支持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报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常务会议研究批准,启动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
省级创新创业共同体的推荐申报,优先从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中产生。
第九条 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在科技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依托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 根据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的目标绩效,市与区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政策给予综合奖补,综合奖补额度不高于依托单位的自筹资金;市级结合区市资金支持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助。同时,根据绩效评估情况,结合年度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对建设期内的创新创业共同体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委托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后续补助支持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创新创业共同体资格,停止拨款,收回拨付资金。
第十二条对我市认定为山东省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在各级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企业培育、人才团队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或实施内容发生调整,本政策也做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