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下称《裁量基准》),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裁量基准进行明确。《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0日。
根据《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负有军人优待义务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由各区(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履行,社会影响较小的,处2000元罚款;社会影响较大的,处5000元罚款;社会影响恶劣的,处10000元罚款。
抚恤优待对象有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有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等三项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