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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最高可获50万元经费支持

2020-09-01 07:00 来源:山东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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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技术转移人才的培养,为全省成果转化提供高水平、专业化人才队伍支撑,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在前期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专业化技术转移人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但仍存在高层次技术转移人才匮乏等问题。去年以来,我省部分市组织举办各类技术转移培训班13场,累计培训1700余人次,但由于没有固定举办机构、缺乏专业教师、缺乏统一教材,出现了课程设置差异大、教学标准不一等问题,影响了培训质量和效果。

截止2020年7月6日,我省共有山东省技术市场协会、青岛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等2家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为了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基地作用,建立统一的人才培养和管理服务体系,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中的“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骨干企业建立一批技术转移转化人才培养基地,享受科技服务平台支持政策”等要求,省科技厅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共分为总则、认定条件与程序、监督管理、附则等四章、16条。第一章提出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责任主体。明确了由省科技厅负责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定了基地认定的条件与流程。明确了基地应具备的注册地点、业务范围、收费要求、管理机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经验、场所、教材和设备等要求。要求经单位申报、市科技局推荐、科技厅评审、公示认定等程序,完成基地认定工作。第三章提出了对基地的监督与管理措施。省科技厅负责定期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解释了考核内容及要求,树立了以绩效和诚信为主的导向。实行动态管理和奖优汰劣,对考核优秀、良好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予以50、30万元经费支持。明确了罚则,对各个主体提出了纪律要求和违规惩戒。第四章确定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

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培养一支高水平专业化的人才队伍,提高全省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科技厅负责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培训资格和收费许可;

(二)经营范围包括技术转移培训业务,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有深刻认识理解,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三)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的专门师资、场所、教材及设备;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四条基地认定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定期评审、年度考核等流程开展,定期由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单位,本着自愿的原则,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报书》,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将纸质材料报送所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报送省科技厅。

第六条省科技厅按照“区域布局、突出绩效、注重潜力”的要求,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单位,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正式认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基地应在每年5月30日前填报“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年度信息表”,连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至省科技厅。

第八条加强考核管理。按照基地填报的“山东省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信息表”和年度工作报告,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机构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培训绩效、诚信记录等内容,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培训绩效主要包括:年度举办培训班期数、培训总人数、受培训人员技术转移绩效,以及编写并为其他单位提供培训教材、培训教师为其他机构授课情况,为省、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提供先进典型和经验等。诚信记录主要包括:违规宣传、收费、扩大培训范围,发生诚信、安全事故等。

第十条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两年。对考核良好、优秀等次的基地每年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经费支持。有效期满当年内可提出复审申请,根据其年度技术转移人才培训考核情况,由省科技厅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规定对基地进行复审。

第十一条有关市科技局为所属基地管理责任单位,负责对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基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情况,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科技局报送核心信息变更情况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市科技局经核实后转报省科技厅,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基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存在违规收费,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复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或无理由未填报年度信息表的;

(五)管理不善,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

第十三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五款规定被取消基地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负责申报、认定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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