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截止日期至8月31日。为此, 2020年9月1日零时,全省统一停止受理临时号牌、旧国标车辆登记。9月1日起对未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或临时号牌的,不得上道路行驶。按照省公安厅的统一安排部署,自9月1日起,全省将开展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悬挂号牌专项整治行动。
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条之规定:①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②驾驶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注: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号牌要悬挂在车辆后方;后方不方便安装的,可以自制辅助号牌架后,在悬挂在车辆后方。)③不得转借、挪用、涂改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④不得使用假冒、失效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违反上述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处二十元罚款。同时,依据实施办法,没有取得上路资格的电动自行车如果发生交通刮擦、碰撞事故,应当负全责。
为敦促广大电动自行车车主在有效期限内尽快挂牌,合法上路行驶,自8月29日起连续三天,交警将联合派出所组成联合行动小组,开展“清路口、清路段、清商场、清门店、清停车场、清机关、清企业、清社区、清镇街、清村居”的“十清”清零行动。同时,各单位、社区、村居、学校,要结合各自挂牌具体情况,细致摸排,利用收尾的关键时期,积极开展“自清”行动,争取让电动自行车都取得合法上路资格,为市民的出行提供便利。
登记挂牌需提交哪些资料?
在此也要提醒下没有挂牌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车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应当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没有挂牌的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车主请抓紧到辖区车管所办理挂牌业务,依法文明上路行驶。
(转载自:山东公安来源:大众日报、青岛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