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能源局据相关要求对全省部分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情况予以调整,共涉及全省29处煤矿,核定生产能力由6251万吨/年调整为5620万吨/年,核减631万吨/年。
我省要求各煤矿企业要加强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核定生产能力安排生产计划,科学均衡地组织生产,确保月度、季度、年度产量均符合规定要求,严禁向所属煤矿下达超生产能力的生产任务,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同时,各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生产能力相关信息登记、公告和承诺制度。核减生产能力的煤矿要及时按程序申请生产能力相关信息变更登记和公告,签订《煤矿按照登记公布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承诺书》;在矿井显著位置公示煤矿生产能力和年度、月度生产计划,接受社会、群众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