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根据线索,将涉嫌向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团伙贩卖银行卡的刘某、韩某抓获,在其住处发现大量银行卡及U盾。
事情源自今年三月的一次聚会,聚会上,刘某的闺蜜宋某提出:
其境外公司需要一批银行卡用于资金周转和业务往来
希望刘某能向其提供部分“可靠”的银行卡
聚会后不久
宋某返回境外公司
朋友圈频频晒出海滩
别墅、豪华酒店
满屏尽是美轮美奂的异域风情
金迷纸醉的奢华享受
宋某的生活方式和雄厚资本让刘某颇为心动,自此,刘某便开始和丈夫韩某为宋某物色合适的银行卡,用银行卡换得宋某的报酬。
为满足宋某提出的“可靠”要求,刘某、韩某将目标锁定在自己身边的同学同事、朋友发小,利用他们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而后以每张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宋某。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刘某、韩某先后向宋某提供50余个账号、80多张银行卡,非法获利5万余元。宋某得到这些银行卡后,均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的资金周转。
据刘某供述
她利用每个身份信息办出一套银行卡、U盾、电话卡
而后将其寄往宋某提供的国内某地址,银行卡等物品再由该地寄往境外。
这些银行卡被寄出后,刘某也曾关心过它们的动态,当得知其中20余张银行卡被公安机关、银行系统止付冻结,刘某、韩某又去银行对它们进行注销。
侦办此案的民警告诉记者,刘某、韩某贩卖银行卡的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近年来,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银行账户用于资金往来周转。在此背景下,民众出售的银行卡便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进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更加具体的解释。
公安机关在此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务必妥善保管自己的个人信息,对于平时不用的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等一定要及时办理销户业务,不要为图一时之利,出售、出租、出借身份证件、银行卡、对公账户等。遇到被人冒名办理手机卡、银行卡等情况,应该及时报警并尽快注销。若发现买卖银行卡、证件和对公账户等行为,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