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法律规定了三种禁止情形: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的一种常用手段。经营者通过有奖销售,吸引消费者,可以增加市场交易,活跃市场竞争。但是,有的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欺骗、误导、不当诱惑消费者,也可能扰乱市场竞争机制,损害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有必要对有奖销售作出规范。
所谓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的行为。实践中,有奖销售的奖品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金钱、实物、服务机会、购物折扣等;在网络世界,还可能是会员权限、虚拟货币、视频播放时间、虚拟游戏装备等。有奖销售的奖励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其中,既有奖励所有购买者的附赠式有奖销售,比如买一赠一;也有奖励部分购买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既有到店即送等不附特殊条件的奖励,也有满足一定购物金额、消费次数要求才能享受的附条件的奖励;既有随时领取的奖励,也有附兑换期限的奖励;等等。
第六种:商业诋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在市场竞争中,尤其是同行业的竞争中,竞争者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建立、维护自己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取得交易伙伴、消费者的信任,赢得更多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但是,有的经营者却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以破坏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这就构成了商业诋毁。商业诋毁不但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向消费者提供了错误信息,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交易选择,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严格禁止。
第七种: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网络领域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纠纷不断出现。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网络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客观需要,专门增加了针对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关于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分类,目前来看,大体分为两类情况:一类属于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网络领域的延伸。比如,利用网络实施混淆仿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传统经济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相比,只是因为网络领域的特点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并不存在实质上的区别。对这类行为,依据本法第二章相应条文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另一类属于网络领域特有的、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行为不同于传统经济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的新情况,修订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也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一般条款”,也就是原则条款,以相关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或者商业道德等进行判定。行政机关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在修法前,对这类行为不能进行监督检查。此次修法,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条款,填补了法律的一大空白。
-本文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