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市北区制定了
《加快推进千亩高端新材料
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推出18条细则
助推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
企业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企业或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依据其区级税收贡献划分为50万-100万元、100万-200万元、200万元以上三个档次,并分别给予其当年度区级贡献50%、70%和80%的奖励。
对符合财税贡献奖励条件,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其满足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个税区级实得部分80%的奖励。
对符合财税贡献奖励条件、购买办公用房的,最高补助100万元;租赁办公用房的,最高补助60万元。
园区入驻企业及运营机构扶持政策
对于整个园区年度税收区级贡献分别达到200万元(含)、300万元(含)、400万元(含)、500万元(含)、600万元(含)以上的,其新入驻企业可享受与前述企业相同标准的政策扶持。
此外,对于运营机构新引进或新注册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分别不低于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的,按照符合扶持条款的园区内入驻企业当年实现的区级贡献总额的5%,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奖补用于招商运营等。
《办法》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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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关于加快推进
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北区产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全面增强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产业聚集、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扶持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范围为:水清沟河以东、李村河以南、重庆南路以西、开封路洛阳路以北围合区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市北区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产业导向,包括橡塑材料、绿色化工、高温合金、智能制造及前沿新材料等新材料领域,以及对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新材料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的引领、支撑、带动作用,并且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集聚区范围内的科技企业或运营机构。
第三章扶持标准
第四条企业扶持政策
1.财税贡献奖励
对于2020年后市北区以外引进或新注册企业,且在集聚区实地经营、完整纳税,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依据其区级贡献(不含区内迁移企业,青岛市内其他区市迁入园区企业须扣除上解基数)予以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对年度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50%予以奖励;
对年度区级贡献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70%予以奖励;
对年度区级贡献200万元以上(含)的,按照其实现区级贡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80%予以奖励。
2.企业高管奖励
对符合〔第四条1.〕条款中扶持条件的企业,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内,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及以上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限10人以内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按其当年度薪酬所得在市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3.办公场所补助
对符合〔第四条1.〕条款中扶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的,根据其实际使用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三年按照30%、30%、40%的比例兑现到位;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超过500平方米(含)且签订3年以上(含)租赁合同,按照当年年租金的20%给予补贴,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多不超过三年。购置补贴与房租补贴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购置补贴政策最多可享受一次。
第五条园区入驻企业及运营机构扶持政策
鼓励运营机构利用其自有或承租房屋(面积需达1万平方米及以上)参与集聚区建设运营,推动新材料产业集聚。
经橡胶新材料产业生态链平台(以下简称新材料平台)考核评估,对于在集聚区区域内注册独立核算法人实体的运营机构考核合格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整个园区年度税收区级贡献(不含房地产开发、园区升级改造、不动产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应分别达到200万元(含)、300万元(含)、400万元(含)、500万元(含)、600万元(含)以上(不含区内迁移企业,青岛市内其他区市迁入园区企业须扣除上解基数),则给予以下政策:
1.符合〔第四条〕条款中扶持条件的企业按第四条扶持政策执行。
2.2020年以后运营机构新引进或新注册企业年度区级贡献分别不低于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内,则按照符合〔第五条1.〕条款中扶持条件的园区内入驻企业当年实现的区级贡献总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外迁移企业须扣除上解基数)的5%,给予第三方运营机构奖补用于招商运营等。
3.2020年以后对于符合享受扶持政策的集聚区运营机构,在享受政策扶持年度内,年度区级贡献达到50万及以上的,对其高级管理人员(限10人以内且年薪不低于20万元)按其当年度薪酬所得在市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实得部分的80%予以奖励。
4.对园区入驻企业,其所享受的政策统一由运营机构负责组织申报。经政府相关部门审定后的扶持资金通过运营机构全额兑现给园区内相关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新材料平台负责每年对通过运营机构兑现给园区享受政策企业的扶持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核查,若发现运营机构对园区企业未按时足额拨付到位扶持资金等情况,由新材料平台负责督促相关运营机构交回未拨付资金,并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相关扶持政策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运营资格。
第六条融资基金扶持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材料产业引导基金,以投资扶持集聚区内涉及新材料相关领域的成长型、规模型企业,为新材料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用于解决集聚区内新材料产业经营主体在新材料研发、流通、服务、销售等环节中出现的资金短缺问题。该基金管理办法由新材料平台会同区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城发集团另行制定。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由企业盖章的扶持申请书及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办公用房楼宇购买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市北区入库税款分税种纳税证明;
(六)申请各项扶持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章扶持认定
第八条扶持年度
本办法规定的扶持年度为自然年度,对1-6月份登记注册的企业,注册当年为第一年度计算奖励年限,7-12月份登记注册的企业第二年可作为第一年度计算奖励年限。
第九条认定机构
对于需认定或者评估的企业或项目,由新材料平台负责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报产业发展专班办公室。产业发展专班办公室会同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组织复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区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或与市北区政府及区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享受优惠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本政策不含享受区“一事一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对同一企业已享受我区其它奖励扶持政策(含上级部门要求区级配套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对企业/机构的奖励扶持应与企业/机构对市北区的税收贡献挂钩,对企业奖励扶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实现的区级贡献。享受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等的企业,须先扣除房租补贴或购置补贴等后按相应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企业/机构有以下行为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已经批准的扶持政策,予以取消:
1.发生欠税、逃税行为的;
2.发生重大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违约、失信等行为的;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4.引发重大或恶性群体性社会事件、信访事件、以及其他重大、恶性负面问题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6.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企业/机构弄虚作假、伪造资料、套取扶持政策的,由责任单位依法收回已享受的政策、资金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新引进项目不包括国家拨款、政策性资金、补助资金所投资的项目、占用市北区土地资源进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青岛市内其它区市迁入市北区的企业实现的区级税收贡献应扣除上解基数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十五条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扶持的企业/机构,需承诺自享受政策起10年内不迁离市北区、不改变在市北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确需迁离或变相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对符合省“十强”产业、市“956”产业布局及市北区新航运、新贸易、新金融、科技创新、工业互联网等产业发展方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一事一议”。
1.预计实现年度区级贡献200万元以上且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项目;
2.当年实现到账外资1500万美元以上项目;
3.当年到位市外内资5亿元以上项目;
4.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央直属企业、知名跨国企业、行业头部企业投资的独立核算项目;
5.对市北区GDP、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等重要经济指标有重大拉动作用的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橡胶新材料产业生态链平台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市级新材料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一览表
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简介
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规划
千亩高端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地处水清沟河以东、李村河以南、重庆南路以西、开封路洛阳路以北约3.5平方公里围合区域。集聚区以青岛科技大学为核心,整合了橡胶谷、国家大学科技园、启迪协信青岛科技城等资源,以及郑州路两侧改造40余万平方米产业空间,将建设以橡胶化工、金属合金为重点方向的高端新材料产业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