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免减降”
同步提高我市工伤职工相关工伤待遇
确保工伤职工待遇不降低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出台《关于贯彻鲁政字〔2020〕52号文件做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0〕8号)文件——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免减降”
“免” 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工伤保险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共涉及14.4万户中小微企业;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办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减” 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减半征收,共涉及0.6万户大型企业。
“降” 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长1年至2021年4月30日,目前,我市一至八类行业分类对应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05%、0.1%、0.18%、0.23%、0.28%、0.33%、0.4%、0.48%。
工伤保险待遇“两提高”
一是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近期,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发布数据,自2020年1月1日起,2020年工亡职工亲属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2019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359元的20倍,为84.718万元,比去年增加6.216万元,增幅达7.9%。
二是增加职工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标准。自2020年3月21日起,我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2019年全省城镇居民日均消费支出额(73.23元)的35%确定,住院伙食补助标准为25.63元/天,比我市原标准增加5.63元/天。
另外,我市还调整了工伤职工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标准,工伤职工经批准到本市以后地区进行治疗、康复或者配置辅助器具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到本市以外转诊期间(不含入院期间)的食宿费,按照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异地就医的医院外食宿费,限支付2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