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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专业培训项目补助来了,请收藏!

2020-04-16 13:50 来源:青岛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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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商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做优做强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青商贸字〔2019〕11号)要求,重点支持我市跨境电商企业举办境内外跨境电商专题洽谈会、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结合工作实际,现将开拓国际市场和专业培训项目申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企业或社会团体单位在青岛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明晰,独立核算,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近2年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支持内容及标准

本通知所述支持内容,以项目费用发票日期为准,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

(一)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对组织单位的活动组织费、场地和设备租赁费、宣传制作费等相关费用给予补助,每场活动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金补助。各项目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最高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其中,在境外举办的跨境电商专题对接洽谈会,应组织本市企业10家以上参会,并邀请境外对口合作企业和行业机构50家以上;在境内举办的跨境电商专题对接洽谈会应组织本市企业50家以上,境外企业或行业机构10家以上。具体费用如下:

活动组织费:组织单位举办活动发生的邀请嘉宾、参会企业、现场翻译等工作费用。

场地和设备租赁费:组织单位举办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搭建布置等费用。

宣传费:组织单位举办活动发生的媒体宣传发布、宣传广告制作等费用。

材料制作费:组织单位举办活动发生的材料设计制作、印刷、打印等费用。

开展网络直播线上活动产生的网络系统建设、场地及网络设备租赁、组织活动费用、宣传推广等相关费用。

(二)鼓励专业机构面向我市50家以上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免费培训

根据培训单位实际投入的场地租赁、师资等费用给予补助,单次培训活动补助资金不超过20万元,年度内对单个培训机构的补助资金最高50万元。各具体项目发生费用低于最高标准的,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费用如下:

场地租赁费:培训单位举办培训活动发生的场地租赁、设备租赁、搭建布置等费用。

师资费:培训单位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及培训资料费用等。

3、开展网络直播线上培训活动产生的场地及网络设备租赁、师资等相关费用。

三、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组织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具体项目材料

1、申报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需提报的材料。

(1)能够明确体现该次市场开拓活动系由青岛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3);

(3)场地及设备租赁、场地布置等合同复印件;

(4)费用发票复印件;

(5)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6)与合作方合同(协议)、发票、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及支出费用明细;

(7)现场人员签到表;

(8)能够明确体现洽谈会举办时间、地点的现场照片、简报信息、媒体报道等;

(9)网络直播产生的网络系统建设、设备租赁、活动组织等相关费用合同、发票及凭证。

2、申报开展免费培训需提报的材料。

(1)能够明确体现该次培训系由青岛市有关部门主办或支持举办的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2)项目已发生费用明细表(附件3);

(3)培训场地及设备租赁、场地布置等合同复印件;

(4)费用发票复印件;

(5)银行付款或汇款凭证复印件;

(6)与合作方合同(协议)、发票、付款凭证复印件及支出费用明细;

(7)参训人员明细表(企业名称、姓名、职务、电话等);

(8)培训活动课程安排情况;

(9)授课讲师简介、授课时间明细,授课费用发票、付款凭证等;

(10)外聘授课讲师城市间交通、住宿费用发票及明细;

(11)能够明确体现培训活动举办时间、地点的现场照片、简报信息、媒体报道等;

(12)网络直播产生的网络系统建设、设备租赁、师资等相关费用合同、发票及凭证。

(三)企业必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缺少任何要求提供的材料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企业提交的材料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材料是外文的(包括合同、协议书、证书、发票等),必须在外文申报材料后附打印的中文翻译件(格式与外文材料一致),并加盖公章;

2、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3、申报单位提供以上材料及有关证明文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复印件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4、每场活动须由申报单位将申报资料整理成册(一式三份),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制目录和页码。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初审。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原件后退还申报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申报截止日期前企业可以要求补充,过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时间。

1、2019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申报单位请于2020年4月24日前将项目材料整理成册后报至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2020年符合条件的项目,各申报单位请于2020年10月16日前报至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2、各区(市)商务局会同区(市)财政局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和项目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局审核(世贸中心A座1505房间)。2019年项目初审通过后请于2020年5月8日前提交;2020年项目初审通过后请于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

(三)项目复审。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全部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复审,依据复审报告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区(市),由区(市)拨付有关项目申报单位。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一)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列入黑名单,永久取消涉事企业或单位申请商务领域财政资金资格。涉及违法行为的,将相关线索移交司法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申报单位应该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企业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二)申报的书面材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上级机关专项审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三)获得补助资金的申报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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