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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登记、定期联系 我省建立城乡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

2020-04-14 14:00 来源:山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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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对象: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省城乡劳动者,均可办理失业登记。

 

2.登记地点: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3.登记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采用线下渠道与线上渠道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劳动者失业登记申请。

 

4.登记流程: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一次办好”事项清单确定的失业登记工作流程办理失业登记。

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等11种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与此同时,实行信息动态校验数据动态共享

各级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制度,主动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方式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

包括日常联系、月度跟踪和即时响应。

 

其中,在即时响应方面,登记失业人员可通过当地12333电话等线上渠道提出服务诉求转交登记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由登记地的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及时提供“12333”式服务,即:1年内至少开展2次政策对接、提供3次职业指导、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3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

包括信用承诺服务、信用承诺公示和信用承诺惩戒。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登记失业人员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认定扶持对象、延续或中止扶持政策的依据。对骗取、虚报、冒领各类就业创业资金的,按规定纳入国家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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